刘小丽被DQ选举呈请胜诉 裁定陈凯欣「非妥为当选」

2020-05-21 14:38

刘小丽(右)提选举呈请获胜,陈凯欣(左)被裁定非妥为当选。
刘小丽(右)提选举呈请获胜,陈凯欣(左)被裁定非妥为当选。

刘小丽前年参选九龙西立法会补选被裁定提名无效,翌年向高等法院申请选举呈请,要求推翻选举主任的决定,法官周家明今在高等法院颁下判辞,批准选举呈请,并裁定陈凯欣非妥为当选。

刘小丽持判决书在庭外形容本次呈请得直仅属「惨胜」。尽管法庭今裁定选举主任程序上不公义,但选举主任仍有权就著他对个别参选人主观意见而决定提名无效,制度上是政治操作。刘又刻意提到,选举主任代表律师曾指她在宣誓风波上的表现在延续性效果,故选举主任可藉此裁定她提名无效,法庭裁定以上说法不成理,总算向她还了一个公道。

周家明法官在判辞中表示,刘小丽跟周庭和刘頴匡呈请案件并没有分别。选举主任有责任去给予刘小丽机会解释,律政司代表选举主任曾在审讯中指,选举主任并没有牵涉程序不公,因为她被裁定不合参选资格的决定,不会因为她曾解释而改变,选举主任的决定亦客观上正确。周官反驳,指法庭主要判断的是程序是否有问题,至于选举主任的裁定结果如何,并非重要考虑因素。

律政司又指,即使刘小丽曾被裁定非全心全意拥护《基本法》,她不会终身剥夺参选议员资格,但她要由选举主任同意她曾有「悔改」。惟选举主任在证人供辞中并没有交代,倘若他曾给予刘小丽解释机会,他是否会维持原判裁定刘小丽提名无效。法庭亦看不到选举主任有实质困难不去给予她解释。法庭不能因此接纳律政司所指,反正选举主任的决定会是一样,而毋须给予刘小丽解释机会。

律政司曾提出,刘小丽被裁定2016年九龙西区当选无效,故她不能重新同区参选。周官反驳指,上诉庭裁定刘小丽宣誓无效的判决,并不能视为刘小丽不合符参选资格,该判决的生效期只限制于2016年宣誓风波。

法庭记者:萧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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