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向警索搜身片需付10万元 李家超︰按私隐条例处理

2020-04-29 16:38

港台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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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报道指,一名女子去年10月乘坐巴士途中被警方截停,要求下车搜身,有女警要求事主在男警及其他乘客前除下裙,女事主其后向警方申请索取涉及其个人资料的片段,声称警方指片段「打格」费用约10万元,需由事主缴付。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回覆时指,警务处会按照《私隐条例》处理查阅资料要求。

李家超今日在立法会会议以书面答覆议员的相关提问,并指警务处会按照《私隐条例》处理查阅资料要求。他指,《私隐条例》容许资料当事人知悉某资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的个人资料,以及索取一份该资料的复本。一般情况下,除非该查阅资料要求符合《私隐条例》订明拒绝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的情况,或当资料使用者引用《私隐条例》的豁免条文,拒绝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资料使用者一般会在收到查阅资料要求后40历日内向查阅资料要求者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复本。

他又指,如警务处决定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该处会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个人资料复本。《私隐条例》准许资料使用者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而徵收不「超乎适度」之费用。资料使用者可收取与依从查阅资料要求「直接有关及必需」的费用,就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而徵收的费用视乎有关要求的范围及复杂程度。

此外,若资料当事人所要求查阅的资料载有第三者资料,除非警务处信纳该名第三者已同意有关披露,否则警务处会在要求的资料复本中删除第三者资料。根据私隐专员公署的指引资料,资料使用者可就复制及编辑录影带以删除其他人士的影像而涉及的技术支援工作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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