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调走法官 公义无人所共见地彰显

2020-04-29 07:27

原案主审法官郭伟健周一原要处理另一宗有关反修例的案件,但被区域法院首席法官调走。
原案主审法官郭伟健周一原要处理另一宗有关反修例的案件,但被区域法院首席法官调走。

区域法院法官郭伟健上周审结去年将军澳「连侬隧道」导游持刀伤害反修例人士案件,后来有反对派对判词有意见,又质疑判刑四十五个月太轻。原案主审法官郭伟健周一原要处理另一宗有关反修例的案件,但被区域法院首席法官调走了,原因是留意到社会上对郭伟健法官审理的某案件的判刑理由有争议,所以作出有关安排。因为社会上对判决有意见,便要把法官调走,不能处理类似的案件,这个安排非常罕见。

先看看那案件的判刑情况,案件发生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五十一岁的导游洪震,拿著两把刀在将军澳的「连侬隧道」内袭击当时留守在隧道内两女一男反修例人士。被告一度潜逃内地,其后返回香港自首。案件交区域法院审理,由郭伟健法官主审,在上星期宣布判刑,被告被控三项有意伤人罪,合共判刑四十五个月。当中第一项控罪最严重,判刑四十个月,其馀两项控罪各被判二十四个月,大部份刑期同期执行。

事件有三点可以讲讲。第一、判决的刑期是否合理。区域法院可以判决的刑期最长为七年,案中被告袭击三人,有三项伤人控罪。主审郭伟健法官在判词中详列了各种类型伤人案的参考案例。郭官选择在比较严重的「侯炳全案」的五年量刑起点,作为情节最严重的第一项控罪的参考,两案的受伤人都没有遭到永久性身体伤残,但本案中的其中受害者黄女士仍在接受心理创伤的治疗,加上黄女士的肋骨至肺部受创,较侯炳全案略为严重,所以侯炳全案上再加半年(即五年半)作为量刑起点。

郭官判案的时候,已详细参考了大量伤人案案例,也具体考虑了被告认罪,先扣减三分之一的刑期,被告亦有悔意,又再略减一些刑期,便判了四十五个月的判刑。而这种刑期,对一名初犯者而言,不算轻判。

第二、有争议的是郭官的评论。郭官在判词内,加入了对反修例风波背景的评语,他形容被告其实是一名社会运动的不自愿「被牺牲」者。被告被剥夺了工作权、生活权和生存权,「经已被这场社会运动弄至为满身鲜血及奄奄一息的垂死者。」郭官表示,连续几个月的反修例风波,影响了治安、交通以及经济,很多人都受到伤害。郭官的评论的焦点是同理心,是希望示威者考虑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影响。

或许郭官没有太突出讲被告伤人的行为不可取,但法官在判案时对案件的相关背景作出评论,亦很平常。读过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Lord Denning),就以评论多而闻名,而他的评论让人对法律以至当时的社会问题作出反思,很多时都会被人引用。因此,郭官对案件的相关背景作出评论,并没有甚么问题。

第三、法庭调走法官并不寻常。法庭有既定的程序,某案件判决之后,如果与讼的任何一方对刑期不满,可以提出上诉。目前仍未知特区政府会否提出上诉,然而,连提出上诉的期限还未过去,政府也未表态,法庭却因为反对派狂轰,突然运用行政手段调走法官,让这位法官不能审理某一类的案件,如果原因是「社会上有争议」,这理由很难站得住脚。因为法庭的判决十居其九具争议性,不是甲方不满意,就是乙方不满意。法庭这样处理,就会让人怀疑,一、是受到反对派的政治压力而作出调动;二是调动者同情施压方的观点,即所谓「偏黄」的观点,那样问题便更大了。

如果对法庭的判决有争议,应该透过司法途径去解决,反对派可要求政府覆核刑期。作为司法机构,应该更加清楚按既定程序办事的原则。其实,此前有不少法官的判案,「蓝丝」都认为法官有意偏袒示威者,但从未见过法庭有任何动作,例如调走涉事的法官。如今的安排,会予人法庭调走「蓝官」而不会调走「黄官」的印象。在著名的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1924)一案的判词中说:「公义不但必须彰显,其彰显还须人所共见。」(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司法机构今次调走法官的行为,公义并未看得见地彰显。(卢永雄)

全文刊于《头条日报》「巴士的点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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