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汉醉酒持刀杀害2名劝架者 被执行死刑
2020-04-16 17:02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6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罪罪犯韦国民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确认,2018年5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韦国民与被害人毛某、余某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某村一组同村村民韦某家中喝酒,后韦国民醉酒,毛某、余某一起送韦国民回家。
途中余某与村民李某互相打招呼,韦国民见状无故漫骂李某,引起李某不满而发生争吵。韦国民要打李某而被旁边的人拦住,韦国民便边叫喊要杀李某,边跑回附近家中厨房取出一把尖刀。
跟随其后的毛某、余某见状后劝阻韦国民,韦国民转而持刀朝毛某、余某胸部猛刺,致毛某胸主动脉破损、左上肺挫裂伤引起大失血死亡;余某被刺后逃向韦国民家对面的马路边,韦国民又追上去继续捅刺余某,致其心脏损伤、肝右叶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国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韦国民酒后持械行凶,犯罪情节恶劣,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故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韦国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韦国民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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