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公司董事重审后逃税罪成候判

2020-04-0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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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发言人指,律政司司长就两名公司董事早前被裁定协助一间公司逃缴利得税罪名不成立的案件提出上诉。上诉法庭于去年6月27日裁定上诉得直,并发还案件至区域法院重审。区域法院于去年11月26日完成重审聆讯,今日裁定两名董事两项逃税控罪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4月28日待取得社会服务令报告后判刑。

该两名现年分别53岁及59岁的董事,原被判五项蓄意意图协助一间公司逃缴利得税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司长不服原审法官就其中两项控罪的裁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有关两项控罪是指两名董事在05/06及06/07课税年度,使用或授权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蓄意意图协助一间公司逃税,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g)款。

案情透露,两名董事是一间地产代理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该公司向税务局申报2005/06及2006/07两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合共253,425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该两名董事把两项总额达199,000元的虚假付款纳入为该公司的开支,即「电脑及网络开支」99,700元及「薪金及佣金开支」99,300元,从而减少该公司在该两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合共199,000元,逃缴税款总额为34,826元。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徵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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