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上诉覆核同住规定 石永泰指增加留家时间增受袭风险

2020-03-17 18:18

粉红色衫Erwiana到场旁听。
粉红色衫Erwiana到场旁听。

入境处自03年起硬性规定外籍家佣来港工作时,必须与雇主同住,一名菲佣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人权法》及《基本法》,遂于四年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惟遭裁定败诉。她不服裁决提上诉,案件今于高院审理,上诉方称同住规定或会增加外佣在休息日工作或受虐的风险,冀法例回复至03年修订前的情况。曾14年遭女雇主罗允彤虐残酷虐待的印佣Erwiana Sulistyaningsih亦有到庭旁听,她指自己现于本港一间非政府组织实习。

今午继续由资深大律师石永泰代表Lubiano Nancy Almorin陈词,适用于香港的《基本法》第39条《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等均体现了《雇佣条例》中佣工可获每7天就须放假不少于1天(连续不少于24小时)的规定。若雇主与佣工同住,工作与休息时间无法分开,不少雇主会借故差遣外佣放假外出前做一些琐碎工作,变相增加了他们于法定休息日遭雇主要求工作的风险,冀法例可回复至03年前佣工可与雇主协商外宿或留家的情况。石又强调,如雇佣双方均不反对外佣可外宿的协议,则不应受法例阻挠。惟副庭长林文瀚质疑法庭未必有权限能评估相关风险。

另一方面,石引早前法庭裁定其败诉的理据,即外佣是否被虐主要取决于雇主为人,故没证据显示同住会增加受虐风险。惟石反驳指,同住明显增加外佣留在工作地点的时间,须必然会增加外佣受袭的风险,外宿与同住存在截然不同的分别。副庭长石反驳指,同住明显增加外佣留在工作地点的时间,须必然会增加外佣受袭的风险,石表示需时研究现存法例是否有含糊之处。

代表入境处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则指,根据法例外佣的居住地方及工作均由雇主决定,但若果外佣休息日选择在外过夜一晚,相信未有违反法例。聆讯明早继续由余陈词。

法庭记者:叶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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