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有宪制责任实施《国歌法》 政府:适时交立会恢复二读

2020-01-10 18:03

回应传媒就《国歌条例草案》的查询,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香港有宪制责任在本地实施《国歌法》。特区政府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在香港实施全国性的《国歌法》,充分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国歌条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与部分人士声称的「限制言论自由」完全无关,更绝对不是所谓「恶法」。
 
发言人说,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7年11月4日通过决定,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因此在香港实施《国歌法》是特区政府应有的宪制责任。
 
发言人又指,《国歌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很清晰,就是必须充分反映《国歌法》这条全国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实际情况,强调在草拟《条例草案》的过程中,谘询了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并出席了委员会举行两次共约15小时的特别会议,听取了190名公众人士和团体代表的意见,同时亦多次与不同政党、专业团体、法律界代表和学者等见面,聆听和吸纳他们的意见。
 
发言人强调,《条例草案》的草拟经过十分严谨的程序,亦收集和采纳了社会不同人士的意见。当局会适时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大会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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