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宝争产案】官裁定马恩国先父两段婚姻均有效 下令两家平分遗产

2019-11-26 17:29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兼民建联「粗口大状」马恩国大律师。 资料图片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兼民建联「粗口大状」马恩国大律师。 资料图片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兼民建联「粗口大状」马恩国大律师于2010年爆出家族争产案,马恩国的同父异母姊姊马萧萧当年入禀高等法院,向马恩国及马恩国生母谭慧敏追讨其香港已故画家父亲马家宝逾300幅遗作的继承权。陈江耀法官今午颁下判词,裁定马家宝两段婚姻均属有效,故下令两家平分马家宝的剩馀遗产,即谭慧敏获一半遗产,另一半遗产则由马恩国及马萧萧平分,遗产税则需由马恩国生母谭慧敏支付。

原告为马萧萧,被告分别是马恩国及马恩国生母谭慧敏。马萧萧指其生母黄娇(又名黄月霜)与生父马家宝在1961年于钻石山同和酒家公开摆酒结婚,不少朋友应邀出席其婚宴仍见证,马萧萧是由马家宝及黄娇二人在1958年4月28日生下的爱心结晶。但马家宝与谭慧敏在1970年4月28日注册结婚,马家宝与谭慧敏二人在1971年2月1日诞下马恩国。而黄娇在1982年8月18日去世,马家宝则在1985年12月8日去世。

陈江耀法官认为马家宝及黄娇二人的婚姻符合《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八章新式婚姻的认可,即双方均已足16岁并从未与他人结婚,即使并非根据及按照《婚姻条例》(第181章)而缔结,在香港举行作为新式婚姻的婚礼即属有效婚姻,故裁定马家宝及黄娇二人的婚姻有效,马萧萧亦有权继承父亲马家宝的遗产。

但同时马家宝与谭慧敏按照《婚姻条例》(第181章)注册的婚姻亦同属有效,故马萧萧、马恩国及谭慧敏三人均有权受惠予父亲马家宝的遗产。陈江耀法官裁定马家宝的剩馀遗产平分两份,一份纳入谭慧敏的信托基金,另一份则由马恩国及马萧萧二名同父异母的姐弟平分。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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