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特赦无助平乱甚或违《基本法》 江乐士:特首毋须考虑

2019-11-26 17:11

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指特赦无助制止暴乱。
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指特赦无助制止暴乱。

反修例风波至今6个月,逾千人被检控。不少政界及法律界人士呼吁行政长官特赦自六月起,所有被检控或被定罪的示威者。律政司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向媒体解说,指「释放义士」并不可行,做法不但有机会违反基本法,且无助平息社会纷争,建议行政长官毋须考虑特赦。目前亦没有任何人道理由,须行政长官行使宪法权力赦免所有罪犯。

示威者要求特首回应「五大诉求」,包括「释放义士」,即要求特首赦免所有非法示威者的罪行,并除去其刑责,但江乐士相信特赦令无助平息暴乱。近月因参与非法活动而被起诉的示威者,所面对的控罪严重,包括最高刑期可达10年的刑事损毁和暴动罪,甚至可判终身监禁的蓄意伤人和纵火罪等等。特赦再过往历史上,虽然有助政府与抗争者和解,但变相鼓励犯罪,亦无法对因示威受影响的市民作出交代。特赦令必定引起他们强烈不满,无助缓和社会矛盾。

江乐士坦言,特首介入检控程序批准特赦,有机会触犯宪法。《基本法》列明,律政司的检控程序不得受任何影响。倘若特首宣布特赦后,下令律政司终止所有检控,做法违宪。虽然香港警方并不如律政司一样,拥有受宪法保护的独立执法权,但倘若特首坚持特赦,干预警方蒐证调查,则破坏了法律赋予警方的执法权。

纵使《基本法》容许行政长官特赦任何罪犯,但她必须在充足且合理基础下,方可行使其权力。根据《基本法》,特首有权赦免罪犯和免除其刑责。假如一名快将死去的罪犯被判囚,特首可以基于人道理由,免除或缩短他的刑期,但情况并不普遍。江乐士强调,特赦不同「推翻定罪」。因为特首无权代替法庭,覆核定罪是否稳妥,故此获特赦的罪犯仍然留有案底。由于特赦令乃行政长官的决定,故特首须有心理准备接受司法覆核的挑战。

法庭记者:萧文轩

江乐士(中)
江乐士(中)
江乐士
江乐士

江乐士(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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