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警进入私人地方执法毋须先获批准

2019-11-20 15:44

李家超指警方入私人地方作出拘捕不需事先获管理人批准。
李家超指警方入私人地方作出拘捕不需事先获管理人批准。

保安局长李家超今日在立法会表示,警方有权进入私人地方作出拘捕,不存在首先获有关人士批准,而防止社会安宁受破坏亦是警方分内职责。

李家超指,根据警队条例,如果警员有理由相信需要被逮捕的人,进入或置身商场或私人屋苑等地方,警员必须进入,管理人须容许警员自由进出以便搜查,任何人妨碍警员可被控以袭击、抗拒或故意阻碍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员,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囚两年。

李家超又引述高等法院审理中文大学禁制令的判辞,警方有广泛的法定职责,包括维持安宁,防止罪案,对市民采取需要履行的责任,本港没有地方是法外之地。

他又说,警方反修例运动至今共施放约6900发催泪弹、约2700发橡胶弹、约590发布袋弹,以及约790发海绵弹。对于要求警员不得在商场及民居范围使用高杀伤力武器,他认爲警方要按实际情况决定在必要时使用武力,有关要求是不合理亦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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