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香港法庭越权无效
2019-11-20 11:27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裁定特首按《紧急条例》制定的《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当中赋予立法会的「法例规管权」,法律规范的范围亦过大,欠缺对称性,裁定相关法例违宪。我昨日已经提过,高院这个判决,违反了《基本法》的原意,包括第一、《基本法》没有赋予香港法庭有「违宪审查权」;第二、这个判决限制了行政长官的权力,有违《基本法》的「行政主导」原意。
中央有关机构今天便高调回应事件,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对香港高院的决定表示强烈不满,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对此表示严重关切。法工委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是否符《基本法》,只能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决。法工委指出,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根据《基本法》第160条审核香港原有的法例,当时已把香港《紧急条例》采纳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换言之,人大已经审核了《紧急条例》符合《基本法》。而香港高院的决定不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亦严重削弱了特区政府的管治权。
另外,港澳办亦发表声明,观点基本上与法工委一致,更附加了一点,指高院的判决公然挑战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产生了严重的社会政治影响,希望特区政府和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基本法》履行职务,共同承担止暴制乱、恢复社会秩序的责任。
我当年长期采访《基本法》的起草,对违宪审查权的争议印象深刻。当时部份港区草委想把违宪审查权加入《基本法》之内,但内地草委明确反对,认为香港法院不应该有这种权力。
成件事要由终审权说起,回归之前,香港并无终审权,香港法院的终审是要去到英国上议院的枢密院,事实上,所有英国的殖民地的终审都在枢密院,原因是宗主国保留对殖民地的终审权力,以确保殖民地的法院不能作出挑战宗主国主权的决定。由于内地行的是大陆法,而香港行的普通法,体制不同,较难把终审法庭设在北京,因此阿爷都同意下放终审权予香港。
这样问题就来了,香港法庭审案时,有可能会遇到要解释《基本法》的情况,阿爷若再下放了《基本法》的解释权给香港的法庭,又有解释权又有终审权,香港法院岂不是无王管? 结果在《基本法》158条规定,所有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例如国防和外交)或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案件,在终局判决之前,要先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意思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香港法庭不能够随意解释《基本法》,在终审之前,要以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作准。同时,也明确违宪审查不是特区法院的权力,而是中央的权力。因此,并没有把违宪审查权加入《基本法》之内。但回归之后,不知道是出于甚么原因,香港法庭慢慢觉得自己有违宪审查权。阿爷虽然表达过反对,但由于没有遇到相关案件,争议并未浮面。
《紧急条例》的核心理念是在紧急时期特首会同行政会议有临时立法权,不用立法会批准。若法庭判定这种安排违宪,是实质上大大削弱特首的权力。以香港的现状,若紧急时还要去立法会拗一餐,最后甚么事也做不成。
这条法例九七年二月人大常委会已审核确认可以在九七主权移交后保留,本地法院根本无权判定此法例无效。相反地,高院的判决本身是越权无效。
香港法庭要么对事情不了解,要么侧侧膊,想扩大自己的权力。但一国两制是一个互相妥协和互相尊重的安排,如果一方不断想扩大自己的权力,最终必定与另一方摩擦,搞到要人大释法收场。(卢永雄)
全文刊于11月20日《头条日报》「巴士的点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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