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助理经理欺诈纺织公司前雇主 判囚7月

2019-11-05 16:04

一名纺织公司前助理经理欺诈其前雇主,没有作出任何申报而向由其拥有的公司购买价值约25万元的办公室物资及机械零件,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入狱7个月。

李少鹏,54岁,正兴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正兴)前助理行政经理,早前承认8项罪名,即7项欺诈,及一项企图欺诈。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表示,被告有计划地进行诈骗勾当,其干犯的罪行亦违反诚信,量刑起点为监禁12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有悔意,将刑期扣减至7个月。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任职正兴助理行政经理,该公司从事布料织物加工及销售。被告负责办公室行政、采购及收货。

被告于2000年3月18日开设大诚机械工程公司(大诚)做生意。同年1月28日至7月10日期间,向正兴提交8张大诚的发票,以购置办公室物资及机械零件,包括印刷纸、电柜冷气机及空气过滤器等。正兴向大诚支付该8张发票中7笔总值20万3千元的款项,当正兴发现大诚是由被告全资拥有后,便停止向大诚支付第八笔总值4万6千元的款项。

案情透露,被告从未向正兴汇报自己是大诚的东主。被告于2000年7月31日遭正兴解雇,并于11月离开香港,去年9月回港被廉署人员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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