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前刑侦大队长强奸幼女及受贿 囚7年6个月
2019-09-08 21:24
广西桂林一名县公安局的刘姓男子,在担任桂林市某县刑侦大队大队长时,涉嫌受贿及强奸,案件于6日上午在阳朔县法院宣判。刘某被判处监禁7年6个月,并罚款20万元人民币(同下,约22万港元)。
案情指,刘某在12年10月至18年9月,任职桂林市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权为区内赌场及赌客提供帮助,并收贿赂94.3万元(约103万港元)。后更被揭发与一名幼女小张(化名)发生性行爲,构成强奸罪。
刘某终认罪,7月2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阳朔县检察院亦于同日向县法院提出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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