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成何志平上诉提4项质疑 称金钱非美汇出无为美国机构行事
2019-07-11 16:22
前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因行贿非洲国家乍得及乌干达政要,去年底在美国纽约被裁定7项洗黑钱等罪名成立,今年3月判监禁3年(36个月)、罚款40万美元(折合约314万港元)。何志平早前提出上诉,代表律师当地时间周三向上诉庭提交上诉文件,提出四大理由,要求上诉庭撤销定罪。
何志平一方在上诉书中指出,何志平在案发时是代表位于上海和香港机构行事,并非代表与美国相关机构行事,因此不应以相关法例起诉。
此外,何志平一方认为案中涉及金钱,并非由美国汇出,亦不是在美国接收,只是经美国汇款,认为仅仅经美国汇款。按立法原意,不足以构成洗钱罪所规管的行为,因此控罪应获撤销。
辩方又指法庭错误接纳控方3项证据,包括案件在审讯期间,控方证人、塞内加尔前外长加迪奥(Cheikh Gadio)作供时表示,知悉何志平向乍得总统提供装有200万美元现金礼盒,惟并没有亲眼看到何志平送现金。何志平一方认为加迪奥证供只是传闻证供。
辩方又质疑,是控方提出的7项控罪,部分不能同时提出作检控,同时利用针对外国人及「国内业务(domestic concern)」代表的法例起诉何志平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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