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上诉得直】终院指「明知故犯」有争议性 原审法官指引不足

2019-06-26 10:12

终审法院认为,原审法官陈庆伟引导陪审团时,就曾荫权是否「明知故犯」这个渎职元素的指引不足。若曾荫权并无忽视其披露责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认为在有关情况下有责任披露利益,便不算「明知故犯」。

由于控方案情以指控曾荫权贪污为基础,而陪审团未能裁定曾荫权贪污,原审法官应在引导陪审团时进一步解释「明知故犯」的元素。陪审团裁定曾荫权渎职罪成立,不能简单理解作他们全盘拒绝曾荫权受访时就无申报利益的辩解。

终院又认为,原审法官未有就渎职罪的「严重性」给予陪审团充分解释。由于曾荫权的贪污控罪无达成裁决,陪审团评估曾荫权偏离职责的性质、程度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有多严重,便必须考虑他不申报的动机、有甚么事情必须披露和不披露的后果,但原审法官未有在其指引中妥为分析这些因素。

至于处置方式,终院指由于曾荫权已服刑完毕,安排重审不符公义要求,故不会就曾荫权的渎职控罪下令重审。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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