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上訴得直】終院指「明知故犯」有爭議性 原審法官指引不足

2019-06-26 10:12

終審法院認為,原審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團時,就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這個瀆職元素的指引不足。若曾蔭權並無忽視其披露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在有關情況下有責任披露利益,便不算「明知故犯」。

由於控方案情以指控曾蔭權貪污為基礎,而陪審團未能裁定曾蔭權貪污,原審法官應在引導陪審團時進一步解釋「明知故犯」的元素。陪審團裁定曾蔭權瀆職罪成立,不能簡單理解作他們全盤拒絕曾蔭權受訪時就無申報利益的辯解。

終院又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就瀆職罪的「嚴重性」給予陪審團充分解釋。由於曾蔭權的貪污控罪無達成裁決,陪審團評估曾蔭權偏離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能導致的後果有多嚴重,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甚麼事情必須披露和不披露的後果,但原審法官未有在其指引中妥為分析這些因素。

至於處置方式,終院指由於曾蔭權已服刑完畢,安排重審不符公義要求,故不會就曾蔭權的瀆職控罪下令重審。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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