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无搜查令不能查手机 警方上诉:被捕者不能要求获常人同等私隐权

2019-06-25 14:07

岑永根(左一)及陈倩莹(右二)。资料图片
岑永根(左一)及陈倩莹(右二)。资料图片

警方在无搜查令下查看被捕人士手机资料的做法遭受司法覆核挑战。高等法院前年10月裁定,警方有权没收被捕人士手机,但不能在欠缺搜查令下查看手机内资料。警方不服裁决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今早开庭审理。

警务处处长由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代为陈辞。莫树联指,警方有责任和权力确保有足够资料和证据,跟进任何有合理犯罪怀疑的被捕人士的案件,故必须防止有人在警方深入调查前移除相关证据。当警方能确立被捕人士有相当嫌疑后,该名被捕人士便不能要求获得与常人同等的私隐权保障。

莫树联又指,警方有必要在没收被捕人士手机后即时查阅其手机内容,以确保一切与相关罪行有连系的证据不被销毁。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直言律政司的说法「非常危险」,被捕人士的私隐权毫无保障。莫树联解释,警方无权搜查手机内一切资料,但可搜查机内最近的通讯记录等。如警方有充足理由,可在较后时间扩大调查范围。

林文瀚质疑,警方若不开机搜查,如何得知机内甚么资料与特定案件有关,到头来都是要彻底检视手机内容才行。另一法官潘兆初亦质疑,即使警方收起的手机并无上锁,但在手机自动上锁前只有很短时间,警方如何在这空档中限制调查手机内容的范围。

莫树联指,警方没收无上锁手机的情况只是少数,法庭应平衡被捕人士的私隐权和执法者的职责。若法庭认为警方无即时需要查看被捕人士的手机内容,便是妄顾执法机关的利益。

林文瀚又问,现今法例无授权警方要求被捕人士将手机解锁,而在原审裁决后,警方向裁判官申请手令查阅被捕人士手机的情况屡见不鲜,警方是否再无理由扣起被捕人士手机?莫树联指,警方有责任没收一切可能对调查有帮助的证物,况且警方仍有相当可能检取一部无上锁的手机,故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申请人为岑永根,他以领头车司机身份参加2014年七一游行后,被指违反「不反对通知书」等罪被捕,遭警方没收其身上3部手机。在当日被捕和没收手机的示威者杨政贤、陈倩莹、洪晓娴及陈小萍,则被列为有利害关系人。

原审法官区庆祥裁定,手机和个人电脑载有大量个人资料,市民有合理期望不让这些资料公开。警方在非紧急情况下必须先取得搜查令,方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机或其他电子通讯器材的资料,以防止市民的私人通讯被非法干预。

法庭记者:黄梓生

建立时间:1117
更新时间: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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