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石油(00632)公布,1月22日收到联交所之函件,通知其已收到对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肖丽之投诉。
投诉人指控肖丽因在中国犯下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在董事会了解肖之罪行后,董事会举行董事会会议并得出以下结论:1. 在肖丽获委任为公司董事时及收到联交所函件前,董事会成员(肖丽除外)均不知悉任何罪行;2. 不论在其获委任为公司执行董事之前或之后,肖丽所犯罪行概与公司的业务无关;3. 肖丽于加入董事会前理应披露她的罪行,惟她未有如此行事;4. 肖丽自公司接获联交所函件之时起并无参与集团任何业务决定,且并无履行彼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或行政总裁之职责;及5. 考虑到董事会所得资料,董事会(除肖丽未参与董事会会议外)认为肖丽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及/或公司任何其他职位。
因此,肖丽辞任公司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职务,昨日(17日)起生效。(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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