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无权审理文子星引渡案酷刑声请 交入境处审核机制处理

2019-06-05 17:08

文子星(小图)回国的交付审判程序今于东区裁判法院进入第二天审讯。资料图片
文子星(小图)回国的交付审判程序今于东区裁判法院进入第二天审讯。资料图片

印度政府申请头号通缉犯印度裔香港永久居民文子星(Ramanjit Singh)回国的交付审判程序今于东区裁判法院进入第二天审讯,面对辩方指出引渡文子星令他人权被侵犯或令他需面对酷刑,彭亮廷裁判官裁定《逃犯条例》不允许法庭的交付审判程序与入境处的「统一审核机制」同时执行,而法庭没有权力去审理有关酷刑声请的申请,故辩方有关酷刑声请的事宜应由「统一审核机制」所处理。

彭亮廷裁判官指辩方陈词中表明如引渡文子星回印度,文子星或会面对酷刑对待及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下称 CIDTP)的事宜,文子星的人权亦有机会被侵犯。辩方律师在庭上亦曾指出文子星是印度锡克教独立主义「卡利斯坦运动」(Khalistan movement )的支持者,文子星亦曾因其政治立场而遭旁遮普邦警折磨。而印度政府代表律师则指有关酷刑或人权事宜应由入境处的「统一审核机制」(USM)审理,而非在交付审判程序的法庭审理。

裁判官经过详细考虑后认同印度政府一方的说法,有关条例指「免遣返声请」(Non-refoulement Claim)及「酷刑声请」 (Torture Claims)的进行并不会禁制交付审判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的审讯,而且《逃犯条例》并没有给予法庭权力去审判有关酷刑声请及CIDTP的事宜,故裁定有关酷刑声请的事宜应交由入境处的「统一审核机制」所处理。

代表印度政府作申请的控方资深大律师华伟思(Wayne Patrick Walsh)指出,文子星于2016年涉嫌在印度参与盗窃活动,控方证据指文子星于2016年6月被捕后,一直申请保释外出。文子星于2016年7月与同囚召开会议,告知他们自己只是获批保释外出后,便会逃至香港,文子星亦承诺会帮同囚伪造身分证及护照以协助他们逃狱,文子星及后便于2016年8月获准保释外出后弃保潜逃来港。

文子星到港后多次汇款予身在印度表亲,说明数笔金钱是用作协助逃狱之用。最终与文子星有协议的囚犯于2016年11月27日,以假扮成一群无械警员押送一名残疾罪犯的方法逃离监狱,最终6人成功逃狱,但事后警方只能成功拘捕4人。

控方指文子星在印度涉嫌对应干犯香港法例中所指的协助及教唆囚犯逃离合法羁押或监狱、串谋协助及教唆囚犯逃狱、伪造、管有虚假文书、使用虚假文书、盗窃、入屋犯法、未获授权而取用运输工具、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串谋从合法羁押逃脱等28项罪名及交替控罪。控方在庭上读出数名印度籍证人的书面供词,以证明文子星曾干犯上述控罪,案件押后至6月11日于东区裁判法院再续,文子星期间需还押候审。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1:51
更新时间:17:08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