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尿急台女借厕所保安管委反报警 判赔精神创伤
2019-06-04 15:17
台湾一名姓许初中女生在居住大楼的图书馆学习时,因一时尿急欲就近借用办公室厕所,却遭姓王保安经理及社区管理委员会姓陈主委拒绝,2人还报警处理,事后成为邻居茶馀饭后的话题,女子指控2人侵害名誉、尊严,提出民事索偿精神慰抚金、医药费等;法官裁定2人所为造成女子精神痛苦,需赔偿4万元新台币(约9972港元)精神慰抚金。
女子指控,她是该社区住户,父母固定缴纳大楼管理费,去年2月24日晚间,她在社区1楼图书馆看书,因尿急就近向1楼大厅的办公室借用厕所,却遭经理禁止借用,要求她搭电梯至其他楼层如厕。
女子指出,当时她肚痛到全身蜷缩、冒冷汗,一再向经理哀求仍遭拒绝,也不愿协助通知家人或叫救护车,反而打电话通知主委,由于主委与女子父母素有积怨,故意指使经理禁止让她如厕,要求立即报警,直到女子父母抵达时,女子因头痛剧烈无法站稳,肚子痛到快晕倒。
女子认为,事件严重影响她和家人的名誉、尊严,导致心理受挫,需至学校辅导室心理辅导,并至肝胆肠胃科就医治疗,父母还为此带她出国散心,愤而向保安公司、经理及主委索偿医药费、精神慰抚金、旅费等44万馀元新台币。
经理及主委反驳,大厅办公室属于公务区域,是物管人员作业范围,存放住户个人资料,为避免物管人员工作遭干扰,住户个人资料外泄,若非公务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入内,这是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范的管理决议,并无违反规约或法律规定。
审理时,前主委出面作证,该厕所属于公共设施,过往住户有需要时随时可外借,从无禁止一说;法官裁定保安及主委毫无相关依据禁止住户使用1楼厕所,造成女子身心受损,需赔偿女子4万馀元的精神慰抚金,旅费、医药费等则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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