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倡订「没有保护罪」涵盖家居院舍 最高判囚20年

2019-05-16 16:15

左起:尹平笑、熊运信、韦凯雯、马宣立、吴若诗、顔倩华。
左起:尹平笑、熊运信、韦凯雯、马宣立、吴若诗、顔倩华。

近年虐待儿童个案上升,涉施虐者更有不少是儿童的亲父母,引起社会关注。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16日)发表《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个案》谘询文件,建议改革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受父母、照顾者或其他人照顾期间因虐待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的个案中,关乎父母、照顾者或其他人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提出初步建议。谘询期为3个月,将于8月16日结束。

小组委员会建议订立一项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为或忽略导致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个案中没有保护该儿童或易受伤害大士」。这项罪行会对没有采取步骤保护16岁以下儿童,或16岁以上易受伤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责任。包括被告人对受害人负有照顾责任,或是受害人所属住户的成员,并与受害人有频密接触;被告人已察觉或应已察觉有导致受害人受严重伤害的风险;被告人没有采取步骤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其严重程度在有关情况下足以支持施以刑罚。如果受害人死亡,建议可以判监禁20年;如果受害人受严重伤害(如变植物人),可监禁15年。

小组又建议,罪行适用范围应同时涵盖家居及院舍照顾两类情况,另认为,现时的虐儿罪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对处理极度严重虐儿案件并不足够,建议政府应检讨最高刑罚。

法改会辖下小组委员会主席韦凯雯指,在一些家庭暴力个案中,控方举证时,可能会面对疑犯及其他家庭成员保持缄默或互相指控,令检控工作复杂,若可以针对被告人无采取步骤保护受害人,包括没有将受害人带走或向社福机构求助,控方就可以无须在个案中证明,被告是施虐者或是知情的旁观者。

韦凯雯强调,引入的新罪行,是针对虐待案中保护不力人士,并非针对意外事件,希望保障受害人基本人权,亦保障涉案照顾者得到公平审讯的权利。

法改会倡立「没有保护罪」。
法改会倡立「没有保护罪」。
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16日)发表《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个案》谘询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16日)发表《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个案》谘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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