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湾仔放烟雾弹判囚

2023-07-09 00:00

被告李浩琛被判囚26个月。
被告李浩琛被判囚26个月。

(星岛日报报道)2020年7月《香港国安法》实施翌日,两名男子将一个载有化学品的纸箱放在湾仔集成中心外,引致爆炸和冒出白烟,被控1项对公众造成妨扰罪。两人早前分别承认控罪及经审讯后被定罪,昨于区域法院分别被判监19个月及26个月。暂委法官王兴伟指,两被告行为绝有可能造成社会恐慌,没有途人受伤,只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更有可能造成「白色恐怖之感觉」,认为即时监禁是唯一选项,刑期须具阻吓性。
王官判刑时指,两名被告原柱健(32岁,文员)及李浩琛(34岁,兴趣班导师)当日的行为绝有可能造成社会恐慌,对其他人带来不同程度的心理负担,本案没有人受伤只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二人行为很可能造成「白色恐怖之感觉」,不论其意图为何,此风不可长,此举亦非社会所能姑息,且不接纳辩方指原柱健为追随者的说法,虽然警方只在李家中和工作地方搜获化学物品,只视乎二人是否有地方储存而已,案发时烟雾弹又为原柱健所放置的。
案发《香港国安法》实施翌日

王官再指,对本案为「无聊恶作剧」的说法更无法接受,认为事件带有铺排,事件乃二人精心策划及执行,绝非辩方所称只是恶作剧,而控方的案例与本案案情截然不同,只能作参考,对法庭实际帮助有限,考虑案件情节下,表明即时监禁是唯一选项,刑期须具有一定阻吓性,两被告均以28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当中原在审讯前1个月表达认罪意向,可获得4分1扣减,再加上良好背景,刑期扣减至19个月;另李虽然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但获得良好背景的扣减,最终判囚26个月。

辩方求情表示,被告原柱健没有证据显示他担当领导、购买及管有涉案物品,搜屋时又搜不到任何化学品,只是追随者为次要角色,希望判处非监禁式刑罚,加上引述被告李浩琛的亲撰求情信指出,对父母感到惭愧,无法尽儿子的责任,而本案的烟雾范围不是大范围,更有途人走近纸箱拍照,警方到场后亦走近查看,两者皆没有显示惊恐的表现,冀法庭考虑可判处长时间缓刑。案件编号:DCCC 959、9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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