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10.1暴动案 发型师助理囚四年

2022-03-09 00:00

被告叶浩轩(右)三项控罪罪成判监四年。
被告叶浩轩(右)三项控罪罪成判监四年。

(星岛日报报道)二○一九年十一国庆日,有示威者屯门大会堂外聚集涂鸦撒溪钱,向警方投掷杂物及淋腐蚀液体,亦有人尝试「抢犯」。三名青年当场被捕,当中两人罪脱,二十三岁发型师助理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袭警、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损坏财产三罪罪成。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高伟雄昨在西九龙法院判刑时指,被告解释当时为了拯救被制服的女友才冲向警员的说法置法律于不顾,与私人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无异,其行为亦可能激化其他示威者向警方使用暴力,终判其监禁四年。

二十三岁被告叶浩轩,被控于二○一九年十月一日在屯喜路三号屯门大会堂文娱广场外连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暴动,袭击警员一四一五九,以及管有两支喷漆意图将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由于辩方大律师郭憬宪(见右图)因确诊新冠肺炎而没有到庭,叶遂同意在没有大律师代表情况下进行判刑。
大状郭憬宪染疫无出庭

高官早前裁决时指,被告案发当日身穿黑衣、手袖、手套及使用蒙面物品,举起手持的棍状物体冲向侧门外的警员,引来其他人附和,亦抢夺一名已被捕的女子,唯一及无可抗拒的推论是他有意图袭警。而被告在冲向警方前处于袭击警员的示威者之中,必然知悉自己正身处暴动现场并实际参与。
官斥行为激化暴力

高官判刑时指,涉案暴动规模不大,没有预谋,亦仅历时十多分钟,被告非带领或号召角色,而涉案大部份暴力行为亦是在被告被制服后才发生,但不能忽略被告手持棍状物冲向警员一事。被告虽声称他只为拯救被制服的女友而冲向警员,但被告没有向感化官披露此事,故高官对此说法有保留,即使所言属实,此举亦置法律于不顾,与以私人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无异。

被告的行为在警民对峙期间激化其他示威者向警方使用暴力,袭击警员,泼洒腐蚀性液体造成九名警员及记者受伤,屯门大会堂周边设施遭受严重破坏,招致逾一百二十万维修费,加上被告在暴动期间带备喷漆和袭警,故暴动罪判囚四年。而管有喷漆意图作非法用途及袭警罪分别判囚六星期及三个月,刑期与暴动罪同期执行。案件编号:区院刑事案件九○二及九○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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