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郭憬宪获大状公会裁证据不足

2021-12-0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本报得悉,于过去两年专责为反修例示威案被告辩护的私人执业大律师郭憬宪,于今年五月被高院法官潘敏琦直斥,在庭上扭曲法官的意思,疑误导法庭,令代表「管有违禁武器弹簧刀」罪成的被告,获轻判签保守行为,破坏了法庭与大律师之间恒久以来建立的诚信关系,是极其可悲的现象。香港大律师公会早前收到相关投诉,经过逾半年的调查后,身为民主党创党成员兼任公会副主席的沈士文却表示,公会认为「未有足够证据」指证郭憬宪是「明知而欺骗或误导法庭,违反专业失德」,故决定毋须把该投诉交由公会的纪律审裁组召开研讯,但公会已向郭憬宪发出书面建议,提醒他在庭上必须作出准确陈词内容,切勿重犯。

消息称,香港大律师公会就去年接获大量投诉,针对公民党前副主席陈淑庄在政府实施「限聚令」下,仍在酒吧与四十多人聚集,疑违反大律师「行为守则」,要求公会成立纪律研讯。今年五月裁判官郑念慈接纳陈淑庄的辩解,会议目的是商讨如何配合政府的「限酒吧令」,属法例所豁免,裁定陈淑庄违反限聚令传票罪名不成立。公会基于陈淑庄获判无罪,故有关投诉并不成立。至于陈淑庄涉及「占中九子」被判罪成入狱八个月,准以缓刑两年,今年四月底上诉庭驳回「九子」推翻定罪的申请,维持各人的定罪,所以大律师公会就陈淑庄有否违反「专业失德」的投诉,会交由公会执委会跟进。

据知,身为公会纪律委员会主席的沈士文,就投诉人于今年五月十一日书面投诉大律师郭憬宪而展开调查,并于上月下旬作出回覆,内容表示委员会仔细审阅现为上诉庭女法官潘敏琦的书面判词,以及郭大状就事件的回应陈述,认为郭大状当时处理多宗类似的案件,而郭在高院原讼庭法官为被告吴铭扬申请保释后,未有取得聆讯时的誊本,六日后便为被告向裁判官进行求情。

纪律委员会指,郭确实向裁判官作出失实的陈词,即「在高院申保释时,原讼法庭考虑本案件,表示罚款都是正常的判刑」,裁判官立即向郭查询是否有相关的判词,郭大状表示只有口述判词,并称「我可以诚实话畀法官阁下听,佢有咁讲过,而佢亦都话还柙,或者监禁都似乎不合比例同埋不公平的做法……」,结果裁判官轻判被告签保守行为了事。

但裁判官其后阅读高院保释聆讯的誊本,认为被郭大状误导,故主动进行覆核聆讯,改判被告入更生中心。被告不服乃向潘官提出上诉,潘官认为更生中心是考虑所有情况后恰当的判刑,故驳回上诉。潘官并批评郭大状将判词作扭曲性的理解,当时高院法官只称本案的情况「法律上难以支持一个监禁式嘅刑罚」,但郭却引述为法庭曾说监禁似乎不合比例及不公平的做法,适当的判刑为罚款。

潘官斥责郭大状的陈述不尽不实,误导原审裁判官在别无选择地判处签保守行为,郭虽然解释字眼不同是意会后的精华,但潘官强调郭大状资历非浅,如郭不能辨识对判词的理解,便应就自己的理解能力深切反省。潘官又指,「一个具有经验的大律师误导而作出不恰当的判刑属罕见情况,本席不能妄下定论,郭大状是刻意误导裁判官或只是无心之失,或只是误解了原讼庭法官的判词内容。」潘官强调「若代表大状只着眼当事人的福祉而牺牲法律公义并非一名法律从业员应有的操守,误导法庭的行为违反专业操守和失德,程度严重的话实与欺诈无异。」

纪律委员会主席沈士文回覆投诉人指出,「公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郭大状是明知而欺骗或误导法庭的专业失德,故决定毋须将该投诉转介纪律审裁小组召开研讯,但公会已书面向郭大状作出建议,提醒他必须向法庭作出准确的陈词,不应再破坏法庭与大律师之间的信任。」

于九八年成为香港执业大律师的郭憬宪,于二〇〇三年担任大律师公会执委会委员,〇五年获司法机构委任特委裁判官,〇六年至二〇一〇年为暂委裁判官,之后再重投私人执业大律师工作。二〇一四年已多次代表社运人士打官司,二〇一九年中后几乎所有辩护案件都涉及反修例示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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