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披露廉署受查人 林卓廷被控违防贿例
2021-12-02 00:00
控方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淑文及高级检控官郑致行代表,辩方由大律师沈士文代表。李景文同意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与《条例》有所不同,但在盘问下否认与林会面时,林曾说:「照了解,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唔系《条例》嗰度,所以唔受第三十条限制」。他指出,两罪的调查内容很大可能重叠,若林提起,自己一定会提醒他不能披露相关资料。被问到廉署数日内即介入调查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警方没有作适当反应阻止暴力蔓延,李仅回应事件受公众关注,亦有利益收受的可能。
控辩双方承认的事实指,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有市民在元朗被一群白衣人袭击致重伤,游乃强带队在南边围村调查,事后会见记者,他处理的手法被传媒广泛报道。林卓廷在一九及二〇年三次不同时间在立法会召开记者会,表明要追究警方,以及交代最新跟进事件的情况,其中两次有直播串流至社交平台。廉署调查后起诉他,林曾言:「我从来无咁做过,我只系指控七二一好多警察行为失当」。
游乃强在事件后调任至新界北总区重案组第二队,林卓廷在一九年该段影片中指控游为「警队纵容黑社会暴打市民嘅其中一个疑犯」,并透露廉署正在调查他,厉声指:「你而家疑犯查疑犯,有无搞错呀?」
四十四岁的林卓廷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三十(一b)条披露受调查人身分,分别于前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七月十六日,明知或怀疑有正在进行干犯《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强。案件编号:东区刑事 二七八九—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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