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612基金」拖二百律师巨款尾数

2021-12-01 00:00

邓炳强曾质疑612基金「临解散前捞一笔油水」。
邓炳强曾质疑612基金「临解散前捞一笔油水」。

(星岛日报报道)本报得悉,前年反对《逃犯条例》修订风波期间成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秘书处,于十月三十一日公布解散,逾二百名一直收取「612基金」协助示威者打官司的大状及律师未能收到「尾数」,涉及款项高达二千多万元。消息指,该批未能收取全数律师费用,包括资深大律师、大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等,当中有牵涉「社运事件」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有部分大状或律师在「612基金」停止运作后,即时减少大量「生意」,因惹上官司的示威者未有足够金钱转为私人聘请大状出战,只好改为申请法援,而法援署刚实施改革政策,包括刑事案件不准许法援申请者自选律师代表,故令一直收取「612基金」的大状及律师收入大减。

据悉,过去曾有收取「612基金」代表多名示威者的律师事务所,当中有邓耀荣律师行、伍展邦律师行及何谢韦律师行等。

消息指,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中成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简称「612基金」),向所有涉及因反修例事件受伤、被拘捕检控的示威者提供援助,包括法律、借出保释金、医疗,还柙在囚及紧急经济支援等金钱服务。据悉,被检控解上裁判法院提堂的示威者,均可获得「612基金」出资聘请律师及大状代表出庭,大状或律师各收费六千元,如果案件开审首天,「612基金」会向大状及律师各付费一万二千元;之后的审讯期,大状维持每日一万二千元费用,律师则减半。

至于该等反修例案件,若转解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612基金」不会直接批出金钱援助,示威案被告须先申请法援署,若法援拒绝申请,「612基金」才会施以援手,为财政困难的示威被告,提供聘请律师及大律师出战打官司,由于大批示威案涉及多名被告,动辄需数十天的聆讯期,估计案件可花上数以百万计的讼费。

曾遭市民举报涉嫌逃税的「612基金」,早于今年八月十八日已宣布停止接收新个案,并预告「有秩序地停止运作」,但仍要筹款二千五百万港元,并于九月作最后筹款,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一度质疑「612基金」是否「临解散前捞一笔油水」,最终基金筹得五百七十一万港元。由于该基金从未披露资金来源及去向,惹来舆论怀疑基金涉及违法活动。

身为「612基金」信托人吴霭仪、陈日君、何韵诗、许宝强曾在记者会中表示,该基金收到托管人「真普选联盟」通知将结束运作,故基金由九月六日起停止接受捐款。根据该基金在今年六月份的年度报告,截至五月三十一日,总收入累计为两亿三千六百万港元,总支出为二亿三千二百万港元。基金曾为两万二千九百三十八人次直接服务,涉及二千二百二十一名反修例案件被告,主要涉及法律开支。

「612基金」于今年八月十八日宣布停止运作,基金秘书处亦于十月三十一日解散。警方根据《香港国安法》,早前向高等法院取得「提交物料令」,要求「612基金」及「真普选联盟」在限期内,包括提供有关组织运作及资金往来等,包括多次众筹的详情、捐款人资料、捐款用途、受助人资料,以及一切与组织营运有关的资料。

警方在九月一日也发声明承认,国家安全处正就「612基金」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或其他香港法例展开调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七,警方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提交物料令」,要求有关人士提供与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的资料。

警方强调,违反《香港国安法》是极其严重的罪行,其中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香港国安法》下的罪行同属犯罪。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均可能触犯法律。

「612」基金信托人之一的何秀兰因被控于前年八月十八日、八月三十一日及十月一日未经批准集结案等罪,判处入狱十四个月,现仍在狱中服刑。至于吴霭仪因前年八月十八日维园集会案,判囚一年,准以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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