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皓桓称「预咗被拉」 非法集结加监一月

2021-10-2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民阵前召集人陈皓桓于前年九月十五日在港岛参与未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游行,昨于东区裁判法院承认一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裁判官邓少雄时指,陈虽然没有暴力行为,但他在现场受访时公然呼吁公众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游行亦导致当日港岛主要干道要临时封闭,逾百条巴士及小巴路线须改道或停驶,二十二组交通灯损坏或熄灭。考虑到控方检控延误及案中暴力及破坏程度均比六.一二包围警总案性质较轻,乃判陈入狱三个月,当中两个月与另四宗案件的刑期同期执行,换言之陈仅加监一个月,即五宗案件共囚二十二个月。

被告陈皓桓认罪时指自己「敢做敢认」,法庭书记宣读控方案情后,问被告是否同意案情。陈回应指:「被人拉我非常之同意;被人两年后告我,我非常之同意。我同意陈同佳未坐监,而我已经坐咗监。」

邓官指,考虑量刑时主要参考六.一二包围警总一案,虽然辩方力陈被告没有在游行中作出暴力行为,但被告受访时公然呼吁公众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当日港岛区主要道路要临时封闭,港铁亦关闭了金钟站、铜锣湾及湾仔站,另外共逾百条巴士及小巴路线须改道或停驶,二十二组交通灯损坏或熄灭。

邓官指考虑到本案的暴力及破坏程度均比周庭案轻,将量刑起点订为六个月,考虑到认罪及控方延迟检控,终判陈入狱三个月。另基于陈案发时没有案底及本案控罪与其他案控罪相近,邓官在考虑整体量刑原则下,将其中两个月刑期同期执行。连同早前已判刑的四宗未经批准集结案,陈的总刑期为二十二个月。

辩方大律师黄宇逸指,希望法庭就被告当日游行是为公民抗命,控罪不涉及暴力元素以及控方严重检控延误三方面考虑采纳较轻刑罚。被告当日游行是履行公民抗命,坚守和理非原则表达诉求,亦勇于承担后果。其次被告没有煽惑或致使他人作暴力行为,望法庭集中考虑被告个人行为,并援引六.一二包围警总一案,指被告只是游行参与者,即使有人在游行期间使用暴力,但被告未被控煽惑罪,法庭不应将案中的暴力行为归咎于他。

案情指,时任民阵召集人陈皓桓于前年九月向警方申请于案发日举行主题为「五大诉求、缺一不可、撤回八.三一、落实双普选」的公众集会及游行被拒,上诉遭驳回。被告在案发当日下午身穿写有「公民抗命」黑衣到铜锣湾一带,接受传媒访问时表明「我今日并唔系行街,我系游行嘅」、「我预咗畀人拉,预咗畀人告」。

案件编号:东区刑事二〇二〇——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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