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乱局终院决战 或成先例堵塞漏洞

2021-09-14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康宏环球除牌后股东纷争未停,近期在法庭现变局,争取康宏股份权益的主要股东郭晓群,获上诉庭批准可上诉至终审法院,挑战开曼群岛规例下会议主席权力。有专业人士认为,本港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透过离岸公司注册,若最终成为新案例,或会改变「主席权力无限大」现象,提升股东监察能力。

郭晓群在2017年底康宏股东会上被会议主席「DQ」投票权后,近年不断诉诸法庭推翻主席决定。经过连番败诉,上月13日上诉庭指出,考虑到主席对股东投票权资格决定,仍然可受到法庭质疑,基于上诉涉及问题具有重大广泛或关乎公众利益,故准许郭晓群上诉至终审法院。

判词指出,康宏当时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第74条赋予会议主席权力来剥夺股东投票权,并列明主席决定是「最终及决定性」,而由于股东无法证明主席决定是恶意或涉及诈骗,则DQ投票仍属有效。不过上诉庭指出,由于案件是引用英国案例,而类似案情在澳洲及纽西兰做法不同,即若果因主席错误决定而对股东处于非常不利情况或剥削投票权,法庭便有合理理据介入。

律师梁永铿表示,有关案件的争拗点在于根据开曼群岛注册公司规例下,主席权力是否无限大,包括条文隐含一个限度,「虽然写住主席有最终决定权,但系去到一个位系唔系要睇合唔合情理呢?」他指由于这个观点值得其他同类公司借镜,因此批准到终院探讨,作出一些原则上判决。

梁永铿强调,今次只是容许上诉,谁胜谁负仍是未知之数,并要由终审法官审理,「例如将来主席行使权力时,系唔系唔需要解释就得呢?将来点演绎呢?」

今次判词又指出,截至2019年香港2071家上市公司中,有1084家在开曼群岛注册,原告人律师亦指截至12月底,当中有766家公司的公司章程在主席权力条文与康宏相似。法官表示,由于有关条文普遍存在,相信上诉会对其他上市公司公司管治产生影响。

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常务副会长杨志达指出,很多离岸公司注册时,大部分公司章程都是以搬字过纸方式设立,以节省成本及时间,有关主席权力条文亦几乎相同。他续指,开曼群岛公司章程写明,会议主席有最终决定权,相比之下,香港《公司条例》则没有明文规定,可见开曼群岛对主席权力限制较为宽松。

杨志达认为,一旦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出现新案例,便会牵一发动全身,「会堵塞漏洞,将来在开曼注册嘅上市公司就会收敛」,变相提升股东监察能力,或会改变企业注册离岸公司考虑。

郭晓群早前取得康宏29.9%股份,成为主要股东之一,与持股近30%的另一股东台湾富邦家族角力多年,富邦掌控的董事会多年来指郭晓群的股份,是来自早年与曹贵子相关的不当配发股份,因此多次将郭晓群股份投票权「DQ」,今年康宏刊发年报显示,已将郭晓群在内的71.6亿股不当股份看待,该批股份占原有总股本4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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