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维修员认暴动囚40月
2021-08-28 00:00
陈官判刑时指,案发于「暴乱动荡」的二○一九年,而被告戴手套和头套、带备点火枪及载有易燃液体的玻璃樽、金属棒等「重装备」明显是有备而来,纵火时亦有人撑伞掩护。当时有约七十人在场,导致交通受到阻塞。至于片段显示暴徒冲击政府合署,有挑战政府和公权的象徵意义,这些均属于加刑因素。
辩方求情指,被告受社会气氛影响,加上当时资讯混乱,被告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可以改变香港,一时冲动犯案,现而深感后悔,亦令家人深受打击。陈官则表示,此类案件「一人犯案,全家受苦」为不争事实,强调本港为法治先进社会,法例必须保护公众秩序,以确保不同政治光谱所有人士的安全,否则后果不言而喻。
陈官续引述背景报告指,被告本为有礼体贴的人,但有着强烈的本土精神,深受媒体及政客等的影响,现在虽已自食其果,惟看不到其有痛改前非的决心。加上被告行为主动且带示范作用,陈官不接纳他乃一时冲动犯案。不过被告并非担当协调角色及获家人强大支持,相信他能痛定思痛、重新出发,酌情减刑后终判监四十个月。
被告郑智聪原被控三罪,即于前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深水埗长沙湾道与钦州街交界长沙湾政府合署外参与暴动、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黑色面罩,及保管一个绿色樽内有易燃液体、一条蓝白色毛巾、两块毛巾碎片及一支绿黑色火枪。他承认暴动罪,馀下两罪则获法庭存档。
案情指,当晚有约七十人于长沙湾政府合署外聚集,之后警署一道卷闸起火,起火点位置与戴黑手套、拿着玻璃樽的被告相近。警方其后追截示威者,被告手持银色金属棒逃去,但于数米内遭制服,并被搜出头盔、雨伞、打火机、布碎、螺丝批等物品。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八○七——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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