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私隐署设新组刑事调查检控「起底」
2021-07-30 00:00
锺丽玲接受本报专访时透露,公署正申请增拨资源,计画在内部成立「刑事调查及检控组」专责处理起底罪行,人数未确定。预计部分组员由内部调配,有需要会再公开招聘具刑事调查及检控经验的人士,不排除是纪律部队出身的人。她说,现时已开始著手加强内部培训,安排现职员工下月到警察训练学院进行为期一周的全职训练,学习刑事调查及蒐证;法律组员工亦会参与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培训课程。
新例下当局建议引入两级制罪行,第一级罪行是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控方须举证有人「意图」或「罔顾」当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锺丽玲引例解释,若有人公开呼吁大众致电某人,令其收到过百个来电滋扰,则明显属有「意图」。「罔顾」则可能涵盖「转载」行为,「例如有讯息写『麻包袋接放学』,你明知具威胁意思但仍然转载,则可能构成第一级罪行。」
新例建议赋予私隐专员刑事调查和检控权力,锺表示过往公署收到投诉后,如看到个案涉违反刑事条例则转介给警方跟进,认为由公署「一条龙」包揽刑事调查和检控会更快捷有效;又指公署被赋予的权力和警方原有调查权大致相同,日后如要作出拘捕则可能须与警方联合行动。
有质疑指私隐专员可无手令下搜查电子器材;截停、搜查和拘捕「起底」罪行疑犯,公权力过大。锺表示,在无手令下搜查电子器材须符合三条件,包括合理怀疑有人正在或即将犯罪;证据材料储存于某电子器材内;及申请手令会造成截取行动延搁。「起底罪行多涉及电子讯息,如非第一时间看到手机内有无证据,很多时疑犯都可删除讯息毁灭证据。」因此有必要获授权及时截取疑犯器材。她补充,检取或解密手机等进一步行动都要留待正式拘捕后才可以做。另外公署澄清,新例下公署派员入屋蒐证必须经法庭取得手令,不存在可无手令入屋。
草案中「指明伤害」的罪行元素,包括对该当事人及其家人受做成身体或心理伤害,有声音对「心理伤害」定义成疑,锺丽玲解释,按过去执法经验,举证「心理伤害」,控方须援引心理学家或精神科医生报告,门槛相当高,「心理伤害是一个精神状态,不是一两天睡不着就当是心理伤害。」
她指根据草案,专员须向有能力就讯息采取停止披露行动的人送达停止披露通知书;相关行动一般是针对机构,法律责任在机构而非员工个人。很多时国际科技企业的香港分公司只负责推广宣传工作,无能力营运平台的内容,公署会向其总公司发移除通知。若海外总公司不理会公署要求有何后果,她指公署可联络海外的资料保障机构或域名登记公司,又说相信条例通过后海外平台会更加合作,因为相关机构大部有政策要移除平台在当地违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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