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状龚静仪指承认案情可从轻发落
2021-06-1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执业大律师龚静仪(见图)回覆查询指,在香港当一个人被刑事检控时,除了认罪或不认罪,有时可能会有第三种处理方式,即控方不提证供起诉,以换取被告签保守行为。这种处理方法对被告的最大好处是不会留有案底,也不需花律师费或精神去抗辩。当控方接受辩方之建议,同意案件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被告必须在法庭「公开承认案情」,及确认愿意签保守行为,法官便可颁令撤销被告控罪及签保守行为。
龚大状指「签保守行为」的意思,是指被告人在法庭档上签字,承诺未来一至三年内必须在香港保持良好的行为,奉公守法,不得干犯任何刑事罪行, 否则会马上遭罚款定额的金钱,至于新犯的案件,则另有判刑。若案中被告不肯承认控方的案情内容属实,这便显出被告对事件没有悔意, 案件也不能以「不提证供起诉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任何被告要是拒绝承认控方指称的事实经过 ,坚持自己无错,当然不能以此方式去处理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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