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公帑须用得其所 法援署须加强把关

2021-05-13 00:00

近日有传媒踢爆年资不足大状以所谓「免费」任副手的方式,去「走捷径」接办法律援助署(简称“法援署”)案件。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开始的反政府暴乱以来,超过二千宗被检控案件相继被带上法庭;尽管大律师公会逾一千五百位成员,但有份处理此类反修例案件的大律师人数不足5%。基本上,法援署的大律师名单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年的执业经验;有年资不足的大律师为了有份参与接办反政府暴乱案,竟向法援署表明以「义务」性质,跟随资历较深的大状出战,担任其「副手」,然后从「612基金」收取专业费用,去藉此累积上庭经验。

多年以来,法援署的委派律师制度备受各界抨击,对公帑把关不力。基本上,法援政策要确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例》(香港法例第91章)(以下简单《条例》)规定兼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由于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在成功获批法援前,必须同时通过《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而获批法援的人士,可自行提名律师及/或大律师作为其法律代表。法援署亦曾公开表示由于其「按受助人利益至为重要」的原则行事,故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该署会充分尊重和不会拒绝有关提名;因此,即使获提名者未达《法律援助律师手册》中就有关类别案件所订的年资及办案经验要求,法援署仍会按受助人的意愿去委派。有目共睹的,是次做法对其他具相当资历的律师或大律师不公平,也助长法律界形成特定的「经济圈」。

在现实中,上述的5%惯常地接办反政府暴乱案件的大律师,便已利用了此法援漏洞,成功地打造了一个法律「经济圈」。在公立医院看医生或做手术,病人是否享有选择医生的权利? 公立医院是特区政府用公帑去支付的,由那一位医生去替个别病人看症或动手术,完全根据院方的安排,堪称合情合理,病人如果要选择医生,便理所当然地必须自费改往接受私家医院或诊所的服务。同样地,既然法援署也是接受特区政府资助的,又岂有慷纳税人之慨的道理,及使法援机制沦落为个别法律「经济圈」的「提款机?法援署在考虑个别法援申请人的指定代表律师或大律师之权益时,是否有顾及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了堵塞法援机制上的漏洞,指定代表律师或大律师的制度应该予以废除。

既然「612基金」财来自有方,享有经济能力去支付年资不足的大律师的专业收费,法援署遇上这情况的正确做法,是应该将该受助人的援助撤回,因612基金大可出资去支付年资较深的代表大状的费用。如此一来,获公帑资助的法援服务定可更公平地分配予有需要人士。 同一位受助人可同时享有法援及612基金的资助,根本是资源重叠,既有612基金去提供法律支援予受助人,由法援署用公帑代表受助人自可省却! 如由「612基金」出资为被告聘请代表大律师,不管受助人同时聘用多少位代表大律师,也与纳税人无关,亦毋须由公帑去「埋单」。法援制度的本意是好,但绝对不能被任何人滥用,或沦为任何「经济圈」的「提款机」。

法援制度的本意是以公帑委派大状协助无经济能力的被告辩护,法援署在审批的时候,本该也要考虑案件的胜算。以由大律师公会主席、资深大律师夏博义代表的「爆眼少女」K挑战警方拿取其医疗报告的合法性案件为例,用的便是纳税人的金钱。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高等法院上诉庭颁下判词,驳回K司法覆核上诉,并下令K支付警方讼费。

上诉庭在判词中强调,警方之拒绝向K提供手令副本一事,并无妨扰她向法庭申请命令禁止其私隐权被侵犯。上诉庭更一针见血地直斥,K却就被拒提供手令副本一事申请司法覆核,有关申请则实属「滥用司法程序」,上述「滥用司法程序」 的猛烈批评,堪称是对法援署的审批制度及K代表大律师夏博义予以「当头棒喝」, 法援署当初是基于甚么理据去批出法援予K?夏博义贵为大律师公会主席,为何竟置「法律公义」于不顾,而去「滥用司法程序」? K要付讼费予警方,埋单的是香港纳税人,夏博义成为了案件的唯一赢家, 专业收费「袋袋平安」。 对于如此不公的情况,法援署及夏博义均有责任向公众作出交代,法援署内部捍卫公帑不力的官员也该因此被问责。

龚静仪

执业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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