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拒出庭作供 裁判官发拘捕令

2021-04-2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陈淑庄三人疑违限聚令受审一案,控方原订需传召五位证人,惟其中一人未能成功派票,另一人派票后拒绝出庭作供,裁判官遂应控方要求向后者发拘捕令。大律师龚静仪援引《裁判官条例》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解释,任何人拒绝出庭作供,可被裁定为藐视法庭,最高可判处监禁不多于两年,引用区域法院二〇〇六年处理一宗楼宇按揭贷款诈骗案时,一名律师楼女文员在廉署人员派票时拒绝签收传票,亦没有现身法庭,遭法庭发出拘捕令,终被裁定藐视法庭,罚款五千元。

控方昨于庭上交代原订需传召另外两位证人,惟一人未能成功派票,另一人派票后拒绝出庭作供,又交代如控方举证完毕该证人仍未到庭,就陈伟才容许某人进入「HANDS」酒吧前未有量度体温一项传票控罪将不提证供。控方传召旺角警区重案组警员一四七八六陈俊元(译音)表示本月八日曾到西贡公众游泳池,亲手派递证人传票予控方证人吴楚勤(译音),吴拒绝签收文件及出庭作证,裁判官遂应控方要求向吴发出拘捕令。

大律师龚静仪回应本报查询,援引《裁判官条例》第二十一(二)及(五)条「如被传召的人拒绝或忽略依照传票上的规定出庭」拒绝到裁判法院作供,「经有关人员宣誓证明已将传票面交该人,裁判官可发出手令,规定将该人带到一名裁判官席前」,如无合理因由,「裁判官可判处该人缴付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以及命令将他监禁一段不超过十二个月」。

龚静仪再引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解释任何人「不服从规定他须到某法庭席前的证人令或证人传票」,拒绝到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出庭作供,「即属就藐视该法庭有罪,任何人不得因上述的不服从或拒绝而被判处为期超逾两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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