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条例争议 区院有权审「快必」
2021-04-10 00:00
陈官指称,今次争议对《裁判官条例》附表二的效力影响深远,甚至比辩方申请终止聆讯更为重要,质疑控辩双方均低估其重要性。国安法除了第六十四条外,没有其他条文为法律字词提供定义,而国安法又规定人大常委会具备解释权,故此他不宜对国安法条文作权威性诠释,法庭仅针对今次申请作出裁断。陈官重申,《国安法》凌驾于其他本地法律,并订明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可在香港各级法院处理。
辩方资深大律师戴启思早前指,根据终审法院就黎智英保释案颁下的判词,煽动罪属于危害国安范畴罪行;而国安法第四十一条列明,涉及危害国安罪行的审判应以公诉程序进行。戴启思续指,根据《裁判官条例》第八十八条及附表二,煽动罪只能移交至高院审理,质疑裁判法院转介本案至区院的决定无效。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九二七、九二八及九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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