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公司质押股票 内地进一步规范程序

2021-03-07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证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但需要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质押股票未被司法冻结,质权人和债务人亦可以根据其达成的协议,按照市场化规则处理质押股票变价问题,而在传统冻结方式下,这一市场化运行规则将被阻断。

是次规范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已冻结质押股票的变价方式尽可能回归到市场化运行规则,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质押股票市场产生的影响。因此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股票,实现质押债权,不仅有利于质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而且在质权人实现质押债权解除质押后,也能为后续法院执行已解除质押股票提供便利条件。意见将自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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