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指选举制度 须为特首提供支持
2021-02-26 00:00
骆伟建引用邓小平就香港选举制度发表的说话:「这些管理香港事务的人应该是爱祖国、爱香港的人,普选就一定能选出这样的人来吗?……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他说,按照邓小平的要求,结合特区的实际,要认识到特区的选举制度是特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而特区的政治体制是地方性的,政治体制中的政治职务据位人要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监督,这主要是通过中央对行政长官领导,行政长官对中央负责来完成的。因此,选举制度一方面要保障行政长官是爱国爱港者,中央信任,能与中央配合,对中央负责;另一方面,选举制度要为行政长官作为行政主导的核心提供支持的力量,这个力量要在立法会的组成中占有一定数量,保证政府依法施政。
他又指,要完善选举制度以有利于「爱国者治港」,防范「反中乱港」者夺取管治权,并提出三项建议。当中,凡有主张、宣扬、煽动、实施分裂国家,推动「港独」的言论和行为;有主张、宣扬、煽动、实施颠覆、瘫痪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言论和行为;以及有勾结外国政府和政治势力干预、制裁国家和特区的言论与行为者,不具有参选资格。第二,对参选、竞选、当选后的言行进行监督,参政者在不同的阶段如有上述言行,都视作其不拥护《基本法》、违背依法宣誓的誓言的行为,取消其资格。另外,对是否拥护《基本法》,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更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将一些公然或是以其他方式反对「一国两制」、反对《基本法》的人排除进入或清除出管治和执政队伍。
王振民亦提到,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决定特区选举制度的权力历来属于中央,中央行使这个权力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中央授权特区通过「五部曲」的方式推动选举制度的改革完善;第二种方式就是中央直接行使权力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修改完善特区的选举制度首先是中央的宪制权力和责任,其次才是特区根据中央的授权如何参与、参与到甚么程度的问题,《基本法》上从来不存在特别行政区有独立修改自己选举制度的权力。在「五部曲」走不通的情况下,香港选举制度又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唯一选择就是由中央直接动用宪制权力,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指,香港的选举制度存在不少漏洞,其主要表现在五方面,包括内外敌对势力在选举过程中、在社会上和在管治架构内不断进行挑战国家主权的行动、不断损害和扭曲香港的法治价值、肆无忌惮冲击行政主导、拖累了经济民生问题的处理,以及不停挑动政治斗争来制造社会的分化、对抗和撕裂。他说,为了实现「爱国者治港」的战略目标,必须对香港选举制度做出必要的改革,重新审视选举办法、选举活动和经费、议员和委员履职前的宣誓等,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候选人的资格审查问题,要有效阻止非忠诚反对派人士「入闸」成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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