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人大有权 DQ有理

2020-11-29 00:00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十一月十一日闭幕的第二十三次会议经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四名立法会议员(杨岳桥、郭家麒、郭荣铿与梁继昌)经依法认定不符合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即时丧失议员资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委会是这个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当然有权解释《基本法》和监督《基本法》的实施,亦有权对《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在特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是合宪的、合法的,是毋庸置疑的。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明确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四名立法会议员就任时信誓旦旦,然而,在任期间,寻求外国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其行为绝对是违反誓言,更在其个人社交平台上大肆宣传;昔日的报道不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人早前报名参加原定于九月六日举行的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在提名期结束前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失去参选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资格。选举主任明确指出其提名无效正正是他们不被符合《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0(1)(b)获提名的候选人须遵从的规定提名表格载有或附有(i)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所以要DQ他们的参选资格。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特区政府在七月三十一日宣布将二○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一年举行。为解决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空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八月十一日作出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的决定处理的是第六届立法会的继续运作,并无触及第六届立法会议员的「去留」。

这四人经依法认定并非真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被裁定提名无效,即不具备参选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人,仍然容许他们继续履行立法会议员职责?由于问题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八月十一日所作的决定和其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特区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因此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制层面来解决问题。决定是合理的。

若不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是表现出他们不认同一国的原则,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其实就是支持港独主张!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立法会议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在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必须承担一切后果,并且定下明确规则,有助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意义深远。

李炳权

工程师太平绅士

工程界社促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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