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解决泊车难 不应做鸵鸟

2020-11-19 00:00

立法会最近就《二〇一九年道路交通法例(泊车位)(修订)条例草案》二读恢复辩论,该条例草案纯属实务及技术性修订,不涉及甚么争议,议员却十分踊跃发言,反映大家对本港泊车难的问题,非常关注。尽管条例草案已获得通过,但如何设法增加泊车位供应,是政府当局需要解决的民生课题。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二〇一七年《施政报告》中宣布,当局将安装新一代路旁停车收费表,作为推动「智慧出行」的一项措施。目前,本港正在使用的停车收费表是只能接受以八达通卡付费,这些收费表由二〇〇三年开始使用,因为可用年期即将届满而有需要尽快更换。新一代路旁停车收费表将可以接受多种缴付泊车费的方式,包括以流动应用程式遥距缴费,亦会配备感应器,以侦测设有收费表的泊车位是否被占用,以及提供实时资讯,协助驾驶者寻找空置泊车位。据政府建议,新的停车收费表将会在两年内分阶段安装,并大约在二〇二二年中完工。基于上述背景,当局将该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以便为营运配备额外功能的新一代停车收费表提供法律依据。

该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道路交通条例》及其他指明交通法例,就使用电子方式缴付使用泊车位的费用,以及就安装感应器以侦测泊车位的占用情况,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条例草案赋权运输署署长藉宪报公告认可使用任何卡片、设备或电子系统缴付泊车费,该等认可缴费媒介包括储值支付工具、非接触式信用卡,以及透过电子钱包和「转数快」付款的流动支付方式。同时,当局考虑到电子缴费方式发展迅速,为了日后可灵活采用新兴的缴费方式,适宜透过宪报一般公告公布认可缴费媒介,而非藉附属法例订明该等缴费媒介。另外,由于泊车储值卡自二〇〇四年起已经停用,条例草案亦就该等泊车储值卡内含馀额的退款申请,施加时限规定。

事实上,本港泊车位供不应求的情况,已持续多年,而且日趋严重,即使立法会已通过该条例草案,充其量也只会增加泊车人士的便利,无助于增加泊车位,可谓治标不治本。政府对泊车问题,多年来采取「鸵鸟政策」,似乎沉醉在梦中,觉得「无泊车位就无泊车问题」。本人曾多番向当局表达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行政长官在二〇一八年《施政报告》中,特别指出泊车位短缺问题,指出近年车辆增长率平均每年为百分之三,泊车位的平均每年增长率只为百分之零点九,提出「一地多用」的原则,亦承诺增加泊车位。我向行政长官提交对二〇二〇年《施政报告》的建议,其中一项内容,就是促请特区政府推动公私营协作,以增加泊车位供应。我指出当局应加强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优先在合适的政府机构、社区设施、发展项目中加设公众泊车位。同时,在规划新发展区时应预留位置发展地下智能停车场。我强调,只有多管齐下,并且配合妥善的规划,才有可能提供更多泊车位给公众使用,解决泊车位严重不足的问题。

卢伟国博士

立法会议员(工程界)

香港经济民生联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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