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这就是法庭的闹剧
2020-10-12 00:00高等法院作出有关香港国安法的第一项判决-唐英杰诉香港特别行政区(Tong Ying Kit v HKSAR, HCAL 1601/2020,21/8/2020)-应当在香港司法机构响起警钟。但也有可能警钟声响并不为人所听闻。
他被捕后在西九龙裁判法院面临香港国安法下的两项控罪:(1)违反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2)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
七月六日,总裁判官拒绝了被告的保释申请,等候十月六日的下一次聆讯。
八月三日,被告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政府一方说明其遭拘留后不被释放的理由,政府一方则引用七月六日总裁判官的命令来说明原因。
正如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和李运腾在他们共同的判决中所述:
「毫无疑问,总裁判官享有《裁判官条例》第102条下的合法权力或权威……来下令将申请人羁押,等候下一次聆讯。由于申请人的拘留是依据裁判官在日常履行司法职能时所作出的命令,因此毫无疑问他的拘留有合法权限……上述讨论足以处置本申请。」
如果判决到此结束,将完全有效地处理整个案件。法院面临的争议点只有一个:拘留的合法性。保释问题是另一项单独上诉的主题。而在此申请中,被告寻求的救济没有一丝一毫的胜算。
但是法官们继续说:
「出于对大律师细致意见的尊重,我们将处理戴启思先生提出的支持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理据。」接下来是二十五页的判决,引用了加拿大、英国、毛里裘斯、香港的判例,还有联合国关于毒品和犯罪的出版物以及《关于《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的指引》。法官在判决第61段提到了一九六七年一个从锡兰上诉至枢密院的案件-Liyanage v The Queen-他们说这无助于申请人;但用了两页判决讨论此案。
大律师的主要观点是香港国安法第20、21、24、42和44条「违宪」。被告提出冗长乏味的论点遭到了同样冗长乏味的驳斥:因而为那些本应遭立即拒绝、失去控制、不被暴露的问题提供氧气:出于「尊重大律师的细致意见」。过去二十年里,大律师一直在与《基本法》进行法庭游戏,先是引致国务院在二○一四年的「白皮书」中提出警告,最终以当前北京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告终,正如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所表达的那样。
早在一九九三年,枢密院就在-Attorney-General v Lee Kwong Kut, Lo Chak Man and Another-一案中告诫不要过度使用这一方式。然而,资深大律师在此开始了一场新游戏,并增加赌注,试图在区域法院抨击国家法律。法院要做甚么?履行其主要宪制责任,将恶作剧消除在萌芽状态?不。 「出于对大律师细致意见的尊重」,法院为大律师画出了一个新的游戏场地:在经过普通公民难以理解的极多篇幅判决后,最终以总体上毫无理据为由驳回了所有这些「意见」。
大律师提出的最离谱的观点可能是:香港国安法仅以中文公布,并且没有正式的英文版本:只是非官方翻译。这导致资深大律师认为整部香港国安法的全部66条都是「无法触及的」,意味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正式译文前,它在香港是无效的。为甚么会这样呢?因为资深大律师本人不懂中文。
法官在「第四项理据-无法触及的法律」标题下用三页篇幅驳斥了这一「理据」。
这就是法官和大律师对「一国两制」方针完全不具有敏感性的体现;这就是香港向全世界展示的普通法制度面貌:一场无争议焦点的文字游戏,只不过是对一套全国性法律进行的法庭闹剧。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九月二十三日的声明中说:
「社会大众可藉下述方法自己观察及确认法院是否依循了基本原则……以及阅读各级法院的判案书以确切地了解法庭作出某个裁定的理由为何……司法公开及透明使社会大众可全面观察司法程序的进行,并作出有意义及有理可据的评论、意见或批评。」
唐英杰案判决的「公开」和「透明」之处展现的就是法院程序缺乏约束,以及法院未能履行其根本的宪制职能:以一种普通民众可以理解的方式有效、清晰的作出判决:确保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这是能够带领香港顺利到达二○四七年及以后的制度吗?
烈显伦
注﹕本文标题为编辑所改,原题为「尊重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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