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没出租车牌载客即违法  

2020-09-24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二十四名Uber司机早前被裁定非法载客取酬罪成并需罚款,终审法院五名法官本月初一致驳回其上诉,终院常任法官霍兆刚昨颁布书面裁决理由,指出「载客取酬罪」毋须证明司机与乘客之间有直接运载协议,而Uber召车服务属于「取酬载客」,需领取出租汽车许可证,故Uber司机没有出租车牌照而载客,的确违反《道路交通条例》中载客取酬罪,裁定原审裁判官及高院原讼庭法官的决定并无不妥。

霍官指立法会在一九八二年制定《道路交通条例》时未能预计Uber的出现,但《条例》现仍涵盖Uber的经营业务。而《道路交通条例》的立法目的为保障道路安全、规管公共交通、增加政府收入等,并且规管的车种包括巴士、小巴、的士及私家车等。控方只要证明涉事车辆是用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的用途,并且属于业务安排,乘客无论是向司机或第三方付款,亦属违反《道路交通条例》中载客取酬罪,故本案已满足上述控罪元素,故裁定定罪决定并无不妥。案件编号:终审法院上诉案件一——二〇二〇。

關鍵字

最新回应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