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没出租车牌载客即违法
2020-09-24 00:00
霍官指立法会在一九八二年制定《道路交通条例》时未能预计Uber的出现,但《条例》现仍涵盖Uber的经营业务。而《道路交通条例》的立法目的为保障道路安全、规管公共交通、增加政府收入等,并且规管的车种包括巴士、小巴、的士及私家车等。控方只要证明涉事车辆是用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的用途,并且属于业务安排,乘客无论是向司机或第三方付款,亦属违反《道路交通条例》中载客取酬罪,故本案已满足上述控罪元素,故裁定定罪决定并无不妥。案件编号:终审法院上诉案件一——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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