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结上诉驳回 梁颂恒即时服刑
2020-09-03 00:00
陈官裁定,当非法集结者的行为客观而言,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已足以构成定罪。控方毋须进一步证明他是明知而故意地犯案。陈官接纳原审裁判官根据案发时的人数,阵势和身体压逼行为,认为他们客观上是相当可能导致其他人合理地感到害怕,故裁定裁判官并没有犯错。
上诉人曾提出,即使他被裁定客观上导致他人合理地感到害怕,但他当时真诚相信自己的行为未至于导致此后果,也属于无罪。然而,法官接纳原审裁判官所指,上诉人当时是显然使用过分武力,故法庭裁定他当时必然知悉自己的行为性质和情况,他是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会导致别人感到害怕。
上诉人亦认为他当时遭立法会主席违法驱逐,故他有权去反抗保安员的阻挠。但陈官裁定,即使上诉人真诚相信他有权进入会议厅,但不代表他肆意冲击保安防线的行为可免刑责。上诉人的暴力行为显然超越合理界线,属非法武力。
至于陈官亦引述终院判辞,强调在案情较严重的案件,法庭会对惩罚和阻吓的元素给予较大比重。尽管上诉人强调他是「自救」,犯案是情有可原,但他被定罪后不作任何求情,显然是毫无悔意。法官考虑到案件暴力程度,上诉人有预谋犯案,而且他趁会议进行期间暴力冲击立法会,有损立法会尊严,裁定入狱四星期的刑期实属合理。
至于梁颂恒早前亦被法庭下令向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交还逾九十三万薪酬津贴,行管会已入禀高等法院申请梁颂恒破产,案件将于十二月二日聆讯。案件编号:高院 裁判法院上诉 三〇三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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