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员藏违禁工具判囚罚款

2020-08-1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三十三岁男文员于去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太子站月台,管有弹弓、螺丝帽及雷射笔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材,昨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监一年及罚款五千元,辩方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被拒。裁判官郑念慈指定罪考虑基于涉案物品本身性质及案发现场环境因素,加上涉案的雷射笔属第四级,即最高级别,可于六十至八十米范围内伤害人体眼睛,罪行性质严重,被告须负上相当刑责,须即时监禁。

郑官裁决时表明不接纳被告胞弟锺日杰解释指,被告管有螺丝帽以生产公司机器、用雷射笔作样本销售激光仪器及无线电通讯器用于内地厂房通讯的说法。

郑官指,被告手上没有螺丝配合螺丝帽使用,螺丝帽亦不符合机器尺寸,加上最近被告公司并无生产此机器;而被告主管内地生产部门,以雷射笔协助销售说法并不合理;事发为晚上十时,二人亦非前往内地厂房,没理由在私人背囊携带无线电通讯器。

郑官再引述专家证人证供,指出虽然弹弓、螺丝帽及雷射笔本身并非攻击性武器,但弹弓和螺丝帽可配合使用,专家测试过后,可以弹射击中五米前的层板造成凹痕,虽然弹弓经一次测试后已经折断,但足证可构成伤害。至于雷射笔属第四级,即最高级别,可于六十至八十米范围内伤害人体眼睛。

郑官凭呈堂片段,看到车厢有白烟冒出,断定太子站必有事发生,被告兄弟二人在站内停留逾十分钟,被告又独自走往上层,加上当日在被告袋中搜出多件保护衣物如护目镜、防毒面具等,遂拒绝接纳二人正打算返回青衣住所的说法。

综合涉案物品性质和案发环境,郑官认为被告没有合理解释,弹弓、螺丝帽和雷射笔必然用于伤人;而无线电通讯器有预设频道,有严格法律责任,故裁定三十三岁被告锺日褀管有攻击性武器和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材罪成。案件编号:九城刑事二二四七——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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