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及女生脱暴动罪

2020-07-2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去年七月二十八日港岛区反修例冲突,警方进行驱散行动时,汤伟雄及杜依兰夫妻与女学生李宛睿在德辅道西街附近西源里被捕,三人否认暴动罪受审,法官郭启安昨裁定三被告暴动罪脱,交替控罪非法集结罪亦不成立;而两夫妇无牌管有通讯器具罪成,在考虑夫妇的背景及收入状况后,郭官判处两人各罚款一万元。夫妻二人昨日裁决后相拥痛哭,女学生亦不禁落泪。

郭官以书面形式颁布裁决,判辞尾段提到,案件结果,是基于普通法中奉行的「疑点的利益归于被告」及「宁纵毋枉」的原则,不一定能反映被告实际有否曾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动。他又提到每当考虑证据,被告「有罪」与「无罪」的推论或同时存在,时时警惕自己判案时真正做到「宁纵毋枉」,而非只是「口惠而实不至」。案件涉及三名被告,包括报称健身中心东主的夫妇汤伟雄(三十八岁)和杜依兰(四十一岁),以及十七岁的李宛睿。

郭官在判辞指出,根据梁天琦案,不论「非法集结」或「暴动」罪中,犯案者与其他人的行为必须有「集体性质」,而集体性质除了「共同目的」,还要「集结在一起」而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惟基于庭上证供,法庭根本无法推论汤氏夫妇被捕前曾出现在德辅道西,由于缺乏证据显示他们当日曾与德辅道西的示威者「集结在一起」,更遑论亲身参与「暴动」甚至「非法集结」。

女学生虽在暴动出现前已现身德辅道西,惟依证据而言,法庭未能肯定她曾在德辅道西与示威者「集结在一起」;另法庭接纳,其自辩时称当日只是陪朋友到现场围观、没有参与集结的说法,故裁定三人暴动及非法集结罪脱。

另控方陈辞中开宗明义指出,本案依赖环境证据以推论被告参与暴动。郭官分别指出,即使有闭路电视片段,亦未能说明汤氏为「从德辅道西逃入奇灵里的示威者」;加上现场地理环境,他们亦有可能从西边街、皇后大道西甚至是西营盘站到达该后巷,认为控方指控二人是由德辅道西逃入奇灵里的示威者之一,恐怕只是流于臆测。

就控方指称三被告的衣著及装备与示威者无异,郭官先指出示威者没有指定式样的制服和装备,黑色的装束也是不少市民日常装扮之一,法庭必须小心避免因为社会上某部分人士,对示威者形容为「黑暴」或「黑衣暴徒」等标签,而特别对案发时同样穿上黑衣或佩戴黑色装备的首两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论。惟法庭仍然接纳当日不少的示威者,也是身穿黑衣的客观事实。

郭官认为,被告所带有的装备均具各自功能,非特定「暴动装备」;同时提到根据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及据女学生庭上所称,她不认识汤氏,但就接受过对方以生理盐水为其清洗双眼,法庭不能排除两人在场担任急救员,法庭不同意以二人的装束和装备,推论出他们必然有参与暴动。

至于三人曾逃匿警方的指控,郭官则认为,被告不想被警方截查有可能是因为不想被捕;而被告不想被拘捕除了在集结时曾有非法行为,但同时也可能只是为了救人,却仍然要被警察追捕甚至可起诉。在现时而言,二人当时逃匿的决定看来极不智,但法庭未能确定他们逃避警方必然是因为畏罪潜逃,未能加强控方的指控。

涉及的无牌管有通讯器具罪,同意案情指汤氏在案发时均并未获发任何牌照管有任何无线电通讯器具,而对讲机经专家验证后,证实显示可用作通讯之用器具,故裁定罪成。案件编号:区院刑事八七二——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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