栢芝遭前经理人入禀追讨

2020-07-2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张栢芝被指2011年与经理人余毓兴签订合约并收取共4,200万片酬后,没有依从条款出演至少两部电影,经理人周四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张栢芝赔偿公司损失合共1,276万元。

两名原告人包括AEG新亚洲娱乐集团,以及集团总裁余毓兴。根据入禀状,余毓兴与张栢芝于2011年7月签订一份名为《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并出任张栢芝的经理人8年,合约订明张栢芝接收公司4,000万片酬后须出演4部指定电影。翌年两人再签下另一份《张栢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内容指张栢芝同意额外再拍两部电影,并收取276万元作首阶段片酬。惟张栢芝没有履行合约条款,没有完成至少两部指定电影的拍摄工作,导致经理人及公司蒙受损失。案件编号:高院民事 一二二七——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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