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搞「独立公投」犯分裂罪

2020-07-06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港区国安法》六月三十日正式通过,《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昨日出席活动时解释法例指,如有人策划、组织一系列行动,例如举行公投自决独立,争取国际社会支持,或以捐钱或物资方式支持,都会构成「分裂国家罪」。不过,他认为散播「八三一打死人」这类谣言,未必会触犯《国安法》,因为香港散播谣言并非「非法」。

陈弘毅在电台节目中解释《港区国安法》条文,他认为,如有人策划、组织一系列行动,例如举行公投自决独立,争取国际社会支持,或以捐钱或物资方式支持,都会构成分裂国家罪。他举例说,譬如在香港举行「公投」,根据「公投」结果香港决定独立,然后争取世界各国支持,好像西班牙加泰隆尼亚做的这类事情,就会构成「分裂国家罪」。

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陈弘毅认为,「颠覆国家政权罪」适用于类似去年七月一日冲击立法会的行为,但法律规定的重点是要采取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检控门槛较内地高。他又指,「发表文章唔系非法手段」,认为即使写文章煽动改变香港或内地的政治制度,相信都不会违反国安法。

他指,「恐怖活动罪」不是新的,与香港原有法例中的恐怖活动定义类近,要视乎行为目的是否胁逼政府去实现政治主张,则属犯法。「就咁纵火唔系恐怖活动,例如北爱尔兰纵火或者放炸弹争取北爱尔兰脱离英国独立,就系一个政治主张,所以大家知道北爱尔兰几十年来都有恐怖活动」。

针对勾结外国势力的罪行,陈弘毅形容是较为复杂,指法例包括两部分,涉及三种情况及五种行为。

他指,甚么情况属对政府制定执行政策法律进行严重阻挠,需再进一步研究。又指,向外国人或境外势力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及情报,可参考内地《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定义第九及第十条,得知有关资料是否属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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