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明五行为属「勾结外国」
2020-07-01 00:00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举行闭幕会,有一百六十三人出席。新华社昨日报道,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港区国安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依法徵询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意见,于昨日下午作出决定,在《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明确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港区国安法》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日起实施。
港府昨晚公布,《港区国安法》由香港特区在港公布实施,有关公布已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并于昨晚十一时刊宪生效。法例合共有六十六条,分为六章,包括总则、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附则。
条例第三章列明四项罪行及罚则,罪行刑期按严重程度分三级,包括情节较轻为三年或五年以下;中等程度犯罪为五年至十年,主犯及严重犯罪则为十年至无期徒刑。
四项罪行中,分裂国家罪行列明,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即属犯罪,其中写明有关行为包括将香港特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国分离出去,意即《港区国安法》的分裂国家罪行可包括台独、藏独等其他分裂行为。
至于颠覆国家政权罪则需要干犯条例列明的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行为才属犯罪,行为包括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政权机关或者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以及攻击、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恐怖活动罪方面则列明,为胁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包括针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等。
至于「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则规定「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即属犯罪,或请求外国或者境外人员、与外国或境外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人员指使、控制、资助以达至对中国发动战争、阻挠中国法律及政策实施、操控或破坏香港选举、制裁中国,以及以非法方式等引发香港人对中央和特区政府憎恨并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
条文写明,由香港特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循公诉程序审判,审判应公开进行,但若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则可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判决结果则应一律公开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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