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思而行】两制的法律差异

2020-06-18 00:00

「一国两制」是前所未有的政治体制实验。一国之下的两制包括了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而一直以来最具争议性的应算是内地和特区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所引起之矛盾。每一次这类矛盾出现的时候,特区的政客和西方国家均大声疾呼「特区的法治已死!」或「法治遭到侵蚀!」。这些说法代表着这些人对两制的分别存在某程度根本性的谬误。

首先要明白在《基本法》下,特区行的内部法制是普通法,但在宪法层面国家行的却是大陆法。所以每当争拗,特别是政治争拗涉及宪制或宪法时,两制的冲突便出现了。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差异在哪里?答案是多方面的。大陆法为要现时世界三分之二,超过一百五十个国家行使。大陆法着重成文法,换言之是依赖文字条例(statute law)多于法官案例所形成的不成文法(judge made law)。因为大陆法依赖文字条例多于法官案例,所以大陆法给予法官处理案件的独立权力更大和更多酌情空间。相反,普通法的法官很多时受制于成文法和先前或上级法庭的案例,因此独立性和酌情空间较狭窄。大陆法的司法模式是审判式,意思是由法官主导;普通法的审判形式是对抗式,意思是由控辩双方主导,法官只是中立球证,因此不少人认为普通法下的司法制度比较中立和较少涉及政府管治。

在处理宪法方面,普通法国家把所有解释和执行宪法权力赋于一般法官,但在大陆法下,宪法问题的处理甚少由一般法庭处理,而是交由一些半政治机构,如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所处理。中国国家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留意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立法性质多于司法性质的。意思是人大常委会可以透过解释补充宪法和法律的不足,更可以有效地令宪法和法律更能适用于社会的进步和改变。另一点要留意的是,行使这解释权并非取决于是否有审判司法诉讼之需要,因为这是立法解释,而非司法解释。如果我们理解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几近立法程序的一部分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理解这与侵蚀法治完全无关,因为法治是容许以立法改变法律,甚至推翻判决的。

当然,假如你不接受「一国两制」,不接受一国的重要性,当然也不会接受一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在履行职权时所作出的决定或解释。然而,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的决定和解释既然是一种立法行为,便与司法的运作有根本性的分别。普通法国家的立法机关也不时有以法例制定、改变或推翻,法官透过案例所成立之不成文法律。这是立法与司法职能根本上不同的结果。从来没有人认为这种「冲突」是一种违反或削弱法治的情况,那么为何在「一国两制」下,这种情况发生时却会被喻为与法治有所抵触的罪证?

没错,在部分港人眼中,国家的立法权力和程序并非完美,也不透明;但这与「一国两制」下大家必须尊重宪制秩序是两回事。回归二十三年来,差不多所有宪制上出现之两制矛盾皆可说是源于有部分港人对国家制度缺乏认知,甚至存在不尊重所致。要正视这问题,特区政府必须加强及推广港人对国家宪制的了解。这方面的工作应包括于小学以至大学设立适当学科和研究机制,希望透过深入认识而逐渐化解这方面的矛盾。

汤家骅(资深大律师、民主思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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