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提升旧工厦消防安全 技术和财政支援不可少
2020-06-18 00:00立法会日前三读通过《消防安全(工业建筑物)条例草案》,旨在订立规管机制,消防处处长和屋宇署署长将获赋权采取执法行动,要求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兴建,或在该日或之前有建筑图则首次呈交予建筑事务监督审批的工厦的拥有人及占用人,把该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提升至规定的标准。
虽然现有工厦一般符合其兴建时的消防安全标准,但在消防处及屋宇署现时实施的作业守则公布前兴建的工厦的消防安全标准,有可能与最新规定的标准有一定距离。由于某些旧式工厦的火警风险近年受到市民大众关注,确有必要藉条例草案订立措施,把旧式工厦的消防安全提升至现今的标准。
议员在审议过程中表达了多个关注事项。首先,是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当局表示,全港目前约有一千一百幢工厦在一九八七年或以前落成,已涵盖大部分将受规管的建筑物。在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后,当局也会全面巡查。此外,该法例会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会率先处理于一九七三年三月或之前兴建的约四百幢工厦,因为该类工厦大多数没有安装自动花洒系统,然后才会处理其馀的目标工厦。每幢目标工厦所需进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会视乎个别工厦的实际条件,例如楼高、面积、间隔及楼宇现有消防装置等因素而定。而在工厦活化计画下,部分目标工厦可能已获批准进行改装工程,以进行非工业活动,法例仍适用于该些工厦。
其次,一些业主在旧式楼宇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时,往往遇到实际环境限制,以至无法在楼宇安装消防水缸,为自动花洒系统或消防栓及喉辘系统供水。当局表示,消防处和屋宇署会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如果拥有人或占用人面对实际困难,例如受其楼宇的建筑结构、空间或技术所限制,以至条例草案拟议附表一或三所列的任何特定消防安全规定明显不可行,执行当局在不损害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可根据条例草案第七条,具体指明拥有人或占用人须采取附表以外的替代措施。
另一方面,拥有人或占用人也可向执行当局提供理据,申请采取某些替代措施。执行当局会以灵活务实的方式考虑每宗申请。同时,根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消防处和屋宇署会各设立一个谘询委员会,分别由其助理处长/助理署长出任主席,成员包括当局的代表、相关专业人士、学术界人士以及具相关专长的公众人士,务求从不同角度就拟议的替代措施提出意见。
然而,目标工厦拥有人或占用人遵从执行当局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时,仍有可能遇上技术或财政困难。当局表示,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委派个案主任,专责跟进个别目标工厦,在技术方面提供意见及协助。至于财政支援方面,目标工厦拥有人如有需要,可向屋宇署申请「楼宇安全贷款计画」,以改善其楼宇的安全状况,包括进行条例草案要求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而每个单位的贷款额上限为一百万元。
我认为,改善旧工厦的消防安全有助消除隐患,加强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加强宣传该法例,并为目标工厦拥有人提供适当的技术和财政支援,同样不可少。
卢伟国博士(立法会议员《工程界》、香港经济民生联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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