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港区国安法合乎「一国两制」
2020-06-10 00:00香港回归二十三年仍未完成宪法责任为基本法23条立法。考虑近年形势变化,国家安全风险凸显,社会逐渐陷入暴力不安和动荡中,全国人大于上月高票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下称《决定》),为香港制定国家安全法。此举可谓情理之中。部分港人不明就里,感到忧虑和恐惧是可以理解,但却不用过分担心。
《决定》在第四点中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放眼已就国家安全自行立法的澳门,执法人员仍为当地司警。由此可见,日后香港在国家安全案件上,同样可由香港警察及法庭进行执法,审讯和终审的工作,贯彻「港人治港」。
至于《决定》第四点同时提出中央根据需要在港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笔者建议有关常设驻港机构专责提供情报、资讯、意见和培训,而非跨境执法,免为人诟病破坏「港人治港」。
〇三年,香港特区政府草拟《国家安全法(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为23条立法。当时笔者有份担任中央政策组非全职顾问及政策组内23条委员会委员,就条例草案与中央政策组其他同事深入探讨,也提供了不少意见。根据时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和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提供的资料,并参考了多国例子,印象中最后草拟的法案虽较欧美国家宽松,却不失具阻吓力,为的是希望让港人容易接受。
今次在港落实国安法,原是补23条迟迟未能立法之短板,故建议参考昔日条例草案之框架、内容及精神,以为蓝本。如条例草案订明只有职级在总警司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方可授权行使紧急调查权力;又订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执法人员必须向法院申请手令,方可搜查或检取新闻材料,新闻自由将不会受到影响。笔者相信,如能参考这些订明,可令港人更为放心。
在制定港区国安法条文过程中,除如人大常委谭耀宗所提及可在「中国人大网」收集各方意见外,谘询及参考基本法委员会成员之意见也非常重要,尤其港方委员会成员,他们不但熟习香港法律,更了解香港实情。此外,港区人大和政协来自社会不同阶层与专业,能反映多方声音,也宜多加聆听考量。当然,广泛听取法律界,工商专业界和学者意见亦非常重要。
笔者相信,世上没有国家会容许在其国土上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不少国家宪法都明确规定任何人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时,均不得危害有关国家的国家安全。英、美、法、德等国也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港区国安立法并不会损害香港市民依据基本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香港市民只要没有从事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及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就毋须担心触犯国家安全的法律。〇九年,澳门落实《基本法》第23条,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法》,但十一年来却从没有人因触犯该法而受到拘控。法例虽在,但只要不干犯,便毋庸担忧。
全国人大授权针对「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这四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尽快立法,是为了香港长治久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才是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长期发展的关键,冀望香港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和稳定,市民生活重拾正轨。
容永祺(个人意见)
(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创会会长、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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