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不能随意用公众利益撤控

2020-05-1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自去年中起,不少人包括年轻人和学生在反修例事件中涉嫌触犯不同的罪行被拘捕、检控和定罪。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网志指出,对于有意见认为律政司应以「公众利益」因素,撤销年轻犯案者的控罪,她强调,律政司向来严格按照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作出检控决定,检控人员不能随意动用公众利益作为撤销控罪的理据,且绝不能只考虑犯案者年龄单一因素。她又关注有人误以为用暴力手段可达成目的,最后要承担法律后果,吁年轻人洁身自爱。

郑若骅最新的网志文章以《洁身自爱 远离暴力》为题。她表示,《检控守则》已列明检控人员在处理涉及少年犯的案件时须就公众利益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犯案者过往的犯罪纪录、有否与执法机关合作或表现悔意及可供法庭选择的判处刑罚等,律政司必须按既定程序处理检控事宜,检控人员不能随意动用公众利益作为撤销控罪的理据。「律政司在考虑使用以上处理案件的方法时,都必定要根据每一宗案件的案情仔细客观分析,再按相关原则作出决定,绝不能单靠犯案者的年龄这一项因素。」

所有犯案者的法律代表,亦有责任提醒他们所面对的法律后果和以上各项安排的考虑因素。

郑若骅又关注,有人或误以为使用暴力手段是可以达成目的,但任何违法的行为,最终都会带来法律后果。令人担忧的是,一些未成年的青少年或学生参与违法活动,甚至乎作出暴力行径,他们除了有机会危及自己或别人的人身安全外,更会被拘捕和检控,一旦罪成,会留有案底,必定影响他们日后升学及就业的前途。

对于有些人误以为年轻人犯罪只会被警司警诫,不会留有案底,但她提醒,警方在衡量是否施行警司警诫时,需详细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他们在犯案时是否仍然未成年、所干犯罪行的严重性、是否自愿及明确地认罪,以及是否有悔意等,并非所有人能符合警司警诫的条件。

另外,签保守行为亦只适用于初犯者及轻微罪行的个案,须由法庭批准,而且,控方决定是否接纳签保守行为时,必须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犯罪者的年龄、犯罪纪录、犯罪者对有关罪行的态度,例如是否愿意悔改等。如当事人被发现不遵从签保令,法庭是有权改判监禁惩处。

郑若骅重申,任何人用违法行为来达成目的,同时必须预备承受法律责任,她希望市民特别是年轻的一辈,要建立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凡事三思而行,不应随便以身试法,「一个错误的决定是足以摧毁一生」。

關鍵字

最新回应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